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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聽證會應制度化

盧延純

  價格,是各方面經濟活動主體利益關係的調節機制,是市場的核心。政府價格決策的正確與否直接關係到經濟發展、群眾生活和社會穩定,而價格聽證會制度則是確保政府價格決策正確有效的途徑。

  價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詢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從本規定可以看出,政府在制定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必須實行聽證會制度,其範圍主要包括電力、自來水、交通運輸、醫療、教育、住房等。由於這些商品和服務與群眾的日常生活緊密聯繫在一起,而群眾又無法選擇(壟斷)或者無法避免選擇(必須使用某種商品或必須接受某種服務),只能被動接受,所以在制定這些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時,舉行價格聽證,讓群眾參與到決策過程當中,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申明自己的主張,就是非常必要的。此外,價格主管部門在裁決市場主體的價格爭議時,充分運用價格聽證會的形式,也是一個有效的選擇。

  舉行聽證會,便於動員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通過聽證會的資訊交流,有利於相互理解,達成共識;有利於政府決策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通過有關各方的充分陳述和表達、相互爭論和質詢,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掌握決策所需要的充分資訊,可以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減少盲目性和片面性,使政府的決策受到社會的監督。在聽證過程中,企業必須就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解釋,接受社會各界的質詢和評議,使企業的經營行為受到社會的監督和約束。可見,通過聽證會的形式,可以減少甚至避免政府部門作出錯誤的決策,有利於保護各方面的利益,有利於減少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持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

  從目前的情況看,在舉行價格聽證方面,需要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價格主管部門要樹立舉行價格聽證的自覺意識。價格法的規定已經非常明確,不是要不要舉行價格聽證的問題,而是必須舉行聽證。應該進行價格聽證而不進行聽證,是違法行為。二是聽證會上相關部門提供的成本及其他資料必須全面、真實、可信。聽證會是政府決策公開化的一種形式,透明度比較高,如果被各方質詢的成本、利潤等資料不能讓人信服,這種聽證會也就失去了其本來的意義。三是參與聽證會的代表要廣泛,能夠代表各方面的利益。既要有政府(包括人大、政府)的代表,又要有群眾代表,既要有經營者,又要有消費者,既要有業務主管人員,也要有經濟專家、學者、教授等。

  價格法頒布之後,已經有了聽證會的嘗試。比如國家計委、資訊産業部曾就郵政、電信資費調整方案召開了聽證會,一些地方價格主管部門也就教育收費、自來水價格等舉行過聽證。從會議的組織和聽證結果來看,雖然還有許多不足,還算不上是嚴格意義上的聽證會,但的確為政府部門、經營者、消費者提供了一些相互交流、相互理解的機會。在實踐中,有許多應該舉行聽證的,還沒有舉行,説明聽證會尚沒有為人們所普遍接受。但願隨著國家計委制定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出臺,聽證會能夠實現制度化。這是政府決策民主化和科學化的要求,也是適應WTO規則的需要。

盧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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