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東省交通廳長受賄一審判13年

受賄250余萬元並玩忽職守造成國家損失1.1億元的廣東省交通廳原廳長牛和恩,日前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

牛和恩自1983年6月起任廣東省交通廳副廳長,1996年2月起任廣東省交通廳廳長。他曾主管過開創國內紀錄的汕頭海灣大橋、虎門大橋、南粵首條高速公路等重大工程。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11月至1998年4月間,在牛和恩的決定下,廣東省交通廳先後將多個項目交給謝某、楊某、岑某等人成立的廣東虎門技術諮詢有限公司承擔。1997年1月至2000年7月,牛和恩在其辦公室或家中,先後三次收受謝某、楊某、岑某三人賄送的人民幣200余萬元。

1996年2月至1997年7月間,在廣東護神交通設施有限公司承建深汕高速公路東段護欄工程的過程中,牛和恩玩忽職守,為其女兒的男朋友謝某牟利,擅自決定將該工程的一部分交給謝某承辦,並擅自決定按謝某的要求決定一些部件的單價,使該工程給國家造成1.1億余元的損失。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牛和恩犯受賄罪正確,予以支援;但指控牛和恩犯濫用職權罪屬不當,應被認定為玩忽職守罪。最後,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牛和恩有期徒刑12年,並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萬元。偵查機關扣押的牛和恩非法所得人民幣240余萬元、港幣14余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記者吳俊)

新華網   200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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