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文章 ] [   ]
四大銀行稱提前還房貸不收違約金 改收服務費?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4 月04 日 | 文章來源:中國網

換湯不換藥 銀行對於提前還房貸者改收服務費

近日,媒體關於提前還貸四大銀行將收取違約金的報道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昨天上午,某國有銀行的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即使銀行要收取費用,也不會是違約金,而是服務費。

違約金也好,服務費也好,儘管稱謂不同,但收取的對象卻都是一致的,那就是老百姓口袋裏的錢。對於銀行將收取“違約金”或“服務費”的做法,筆者以為還是慎重推行為好。

“服務費”究竟是種什麼費?有沒有國家統一標準?

銀行人士稱,提前還貸銀行將為此付出很大的人力資源成本。按照銀行的邏輯,提前還貸要支付人力資源成本,那麼老百姓存取款的時候,由於服務不到位或機器故障,導致老百姓白跑一趟,甚至耽誤大事,是不是銀行也應當支付老百姓為此付出的人力資源成本? 畢竟老百姓提前還貸也是迫不得已而為之的事情。自從個人住房貸款利率調高後,貸款購房的老百姓面臨著每月要增加幾十元、數百元的還貸壓力,為了減少日後的支出,老百姓東湊西湊還上貸款,目的就是想減輕今後繼續還貸的壓力。如果銀行再借機從提前還貸的老百姓身上“揩”點油水,難免有“趁火打劫”之嫌。

照理説老百姓提前還上貸款,對老百姓和銀行雙方來説,都是一件利大於弊的大好事。對老百姓來説,不再有“欠債”之感,也無需再用自己的住房去做抵押,可以享受“名副其實”的主人待遇;對銀行來説,也可以大幅度回籠資金重新放貸,同時還可以降低住房貸款這種長線貸款所帶來的一些風險,比如因種種原因個別人還不上貸款、欠貸等。 對於老百姓提前還貸的做法,作為銀行應當給予理解和支援。畢竟老百姓對所謂的“服務費”還是很在意的。況且,銀行作為服務行業,對待客戶只能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去收費,而不應再派生出其他“師出不明”的費用。即使是理由充分或必須要收費,也應當在與老百姓簽訂貸款合同時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此時再出臺收費政策,顯然就屬於于情無理、于法無據。

此外,銀行也不能總是自己在“坐莊”,裏外裏都收錢,去做那種包賺不賠的買賣。比如放貸收取高額利息,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或服務費,這種做法只能讓人感到銀行仍是計劃體制下一副“老大”的做派。(法制晚報)

四大銀行稱提前歸還房貸不收違約金 關鍵看合同 

針對關於“四大銀行為應對房貸利率提高後的提前還貸潮而計劃收取違約金”的説法,四大銀行近日表示,各地分行在合同中如果約定了違約金就以合同為準,而總行目前對此尚無整體計劃。

工行、中行、農行都表示,總行並沒有關於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的通知和文件下發。但他們同時表示,其各地分行情況不盡相同,一些地方的分行在房貸合同裏就已經明確規定了提前還貸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在這種情況下,就以合同為準。

據報道,中行廣東分行已規定按還款額的1個月的利息作為違約金。對此,中國銀行新聞處處長繆腮旺表示,中國銀行各地分行的自主性非常大,有一些地方的分行在同客戶簽訂貸款合同時就已經明確了提前還款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因此不能説這種收取違約金的行為是為了應對房貸利率調高後的提前還款潮。

農行總行房貸處有關人士明確表示,農行的住房貸款業務量較工行、建行少,農行總行目前沒有收取違約金的相關政策,也不會率先推出這個政策。

建行新聞處人士告訴記者,據他了解,建行目前還沒有計劃,如果有相關資訊會及時發佈。

對於提前還貸銀行應否收取違約金一事,中消協法律與投訴事務部主任王前虎説,違約金是否合理要看合同是否約定,如果合同事先約定了,那就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沒有約定的話,顯然是不妥的,是違反《合同法》的。” (經濟參考報)

中國網綜合消息2005年4月4日

編輯信箱 ] [ 列印文章 ] [   ] [ 關閉窗口 ]
國內新聞24小時排行

國際新聞24小時排行

關於我們 | 法律顧問: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 | 刊登廣告 | 聯繫方式 | 本站地圖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