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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國金融大事記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6 月01 日 | 文章來源:中國網

2004年中國金融大事記

1月

2日 中國證監會發出關於實施《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做好《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的實施工作。

3日 中國證監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聯合頒發公告稱,鋻於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法違規經營,管理混亂,為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自2004年1月2日起對其實施行政接管。

6日 國務院決定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實施股份制改造試點。針對兩家試點銀行目前的財務狀況,國務院決定動用450億美元國家外匯儲備為其補充資本金。 該資金已于2003年12月31日到位。

8日 中國證監會針對上市公司財務資訊披露暴露出一些較為嚴重的問題,為真實、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發出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財務資訊披露品質》的通知。

15日 中國人民銀行批復《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以推動銀行卡聯網通用工作深入開展,給各參與方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該《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頒布修改後的《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新《辦法》將於3月1日起實施。

16日 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自2004年1月18日起,中國銀聯開辦中國內地“銀聯”人民幣卡在香港地區使用的業務。

2月

4日 中國銀監會發佈《金融機構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將使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産品交易業務“有章可循”,有利於提高金融機構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和控制水準,促使金融機構按照審慎監管的要求運用衍生産品交易規避經營風險,提高營利水準和競爭能力。

5日 國務院批准中國保監會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監管局,以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對保險市場的監管,促進保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駐各地派出機構自2004年2月6日起統一更名為“保監局”。

8日 中國銀監會發出《關於開展部分行業貸款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以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

24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規範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適應中國擴大對外開放的新形勢,規範非居民個人的外匯收支行為,完善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27日 中國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以進一步落實《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提高銀行體系的穩健性,保護存款人利益。

3月

1日 中國保監會正式批准上海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籌建。這是中國第一家專業性的股份制農業保險公司,標誌著中國農業保險發展邁出了重要一步。

8日 中國銀監會發佈《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對目前外資銀行並表監管方式進行了規範和調整。

15日 中國保監會出臺實施《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行業協會建設的指導意見》。

18日 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召開第二次監管聯席會議。

19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外幣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進一步加強對外幣流動的監測,規範外幣旅行支票的管理,方便對外交往。《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2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規範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進一步完善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規範銀行對居民個人辦理外匯結匯業務的操作,加強對個人外匯資金流動的監管。《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4日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04年4月25日起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以進一步完善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完善補償機制,簡化貸款擔保和貸款審批手續。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實行再貸款浮息制度。

25日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2004年第1季度例會在北京召開。

中國銀監會下發《關於加強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不良資産監測和考核的通知》。

4月

6日 中國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以完善商業銀行審慎監督管理規則,規範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維護商業銀行的安全、穩健運作。該《辦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11日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04年4月25日起,提高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即存款準備金率由7%提高到7.5%。

13日 中國銀監會發出《關於組織檢查組赴部分地區對鋼鐵等行業貸款情況進行抽查的通知》。

16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核定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便利企業經營,擴大企業靈活使用外匯的自主權,降低成本,簡化手續,同時繼續推進中國結售匯體制的改革,進一步提高了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外匯的比例。《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19日 中國保監會下發《推進人身保險條款通俗化工作指導意見》,對人身保險條款通俗化工作提出具體指導意見。

20日 中國保監會正式啟動財産保險公司條款費率事後備案制度改革。

22日 中國保監會對外公佈《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英文版,這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第一個正式對外的部門規章英文版本。

25日 中國保監會發佈《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30日 中國銀監會發出通知,提出七項措施,加強和完善貸款風險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充分發揮金融在宏觀調控中的重要作用。

5月

8日 中國保監會發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以有利於指導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更好地發揮資金融通功能,提高保險業資金運用管理水準,切實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9日 中國銀監會發佈《股份制商業銀行非現場監管規程(試行)》,以加強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強化持續監管手段,完善非現場監管系統,實現對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狀況的持續監控和動態分析。

12日 中國銀監會就銀行票據業務監管工作出臺一系列措施,以進一步加強銀行票據業務監管,防範銀行票據業務風險,促進銀行票據業務健康發展。

18日 中國保監會發佈新修訂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新《規定》在原《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全面系統的修改。

24日 中國保監會發佈《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細則》根據目前中國保險業發展和開放的實際情況,對2002年2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未予明確但在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了補充和細化,符合中國入世承諾。

26日 中國銀監會發出開展對電石與鐵合金行業貸款情況的專項調查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改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審核與外債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引導外商投資資金在境內合理有序流動,維護和促進國際收支平衡,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了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和外債登記的管理政策。《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31日 中國銀監會發出通知,決定全面清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建、擬建項目已發放或已承諾發放的固定資産貸款。

6月

2日 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監會聯合下發《關於規範保險仲介服務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使用《保險仲介服務統一發票》。

16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金融機構辦理結售匯業務登記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在2004年3月25日前已經營結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到外匯局辦理登記備案,全部登記備案手續應在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17日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共同發佈《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以規範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債券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資産負債結構的改善和自我發展能力的提高。

18日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04年第2季度例會。

23日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的《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就此發出通知,對有關外匯管理的具體操作作了詳細規定。《通知》自2004年6月26日起開始實施。

30日 中國銀監會發出通知,公佈了對現有行政許可項目進行全面清理的情況。經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核確定,銀監會共有59項行政許可項目,取消8項行政許可項目,保留51項行政許可項目。

7月

1日 中國銀監會國際諮詢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04年6月29日至30日在北京召開。

中國保監會發佈《人身保險産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並將其中可能在短期內有所調整的內容和部分補充説明整理為《關於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

11日 中國保監會和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單活動的通知》,以規範保險市場秩序,保護境內保險消費者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國家金融安全。

15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實施《外匯領域反洗錢資訊分類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規定》。

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這是中國第一家相互制農業保險公司,也是中國第一家相互制保險公司。

16日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實施《個人財産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以滿足個人合法財産對外轉移的合理需求,便利和規範個人財産對外轉移行為。該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中國銀監會發佈《城市商業銀行監管與發展綱要》,以進一步指導和加強城市商業銀行的監管工作,促進城市商業銀行加快改革和發展的步伐。

17日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04年11月18日起上調境內商業銀行美元小額外幣存款利率上限,1年期美元存款利率上限提高0.3125個百分點,調整後利率上限為0.875%。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以進一步便利境內居民個人自費留學用匯,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該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6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保險業監督保險監管合作協議》正式在京簽署。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李克穆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險業監理處專員袁銘輝分別代表內地和香港保險監管當局簽署該協議。

29日 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發佈《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工作指引(試行)》,以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方便上市公司股東行使股東大會表決權,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12月

2日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調整國家貨幣出入境限額。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攜帶的人民幣限額由原來的6000元調整為20000元。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6日 中國銀監會下發《嚴禁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

7日 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以形成抑制濫用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制約機制,把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落在實處。

8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施行《關於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公務出國用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進一步便利和規範企業和財政預算外單位公務出國(境)。該通知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13日 中國銀監會出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銀行已核銷貸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進一步規範銀行已核銷貸款的管理工作。

中國保監會發佈《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這是中國保險業第一次制定全國性的從業人員道德規範。

14日 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各自作為支付清算系統和債券託管結算系統的運營方,在北京簽署了《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與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聯合運作協議》。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併發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提高行政審批的透明度和效率,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規範、健康發展。《規則》將於2004年12月15日實施。

中國銀監會頒布《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操作規程指引》,以加強監管,嚴格審查,規範運作,確保新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整體品質。

22日 中國銀監會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資訊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加強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保障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託投資公司的健康發展。

23日 中國銀監會下發《關於規範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業務經營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信託投資公司運用信託資金從事證券投資時賬戶開設和資金管理的有關問題做出了細化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頒布新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和《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24日 中國保監會發佈《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以有利於保險公司科學、謹慎評估各項責任準備金,穩健經營,有利於監管部門科學計量、分析、評估、防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的財務風險,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27日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04年第4季度例會。

28日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現行票據和結算憑證的種類和格式進行調整,以適應經濟金融發展的要求,滿足支付結算業務不斷創新的需要,方便客戶使用,特別是適應財政集中支付改革及強化預算資金使用管理和相關要求,規範客戶和銀行的支付結算行為,提高支付結算工作品質和管理水準。調整後的票證將於2005年1月1日起陸續啟用。

29日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人民幣銀聯卡2005年1月10日起可在南韓、泰國和新加坡使用。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産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以推動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産進程,保障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産交易各方利益。《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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