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次為查處傳銷立法 傳銷最高可罰20萬元[專題]

全國首部查處傳銷的地方性法規——《太原市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辦法》于2004年9月25日在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通過。據悉,這在全國尚屬首例。

《太原市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辦法》共20條,給傳銷和變相傳銷做了明確界定,並規定了處罰辦法。《辦法》規定,對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組織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參加者,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於為傳銷和變相傳銷提供活動經營場所、商品、資金、倉儲、運輸、資訊、網路、廣告等條件和服務的,可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於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無營業執照或者超越經營範圍舉辦本單位以外的人員參加的旨在推銷、介紹産品或者行銷方式培訓活動的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不完全統計,山西省工商系統在2004年上半年共查處各類傳銷案件38起,搗毀傳銷窩點79個,查獲的傳銷用品價值90萬元,遣散傳銷人員9482人,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人員52人。而在這些被打擊、取締的非法活動中,太原地區便佔了絕大多數。

1998年以來,國務院辦公廳、國家工商局、公安部等部門就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問題,先後單獨或聯合發文10余件。但國家一直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各有關部門都在執行各自部委的規範性文件,難以形成合力,現有的文件也缺乏從源頭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規定。

2004年4月,太原市成立了由市政府法制辦、太原市工商局和太原市人大財經委、太原市人大法制委人員組成的起草組。因為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的界定在理論界還在探討,國家也沒有明確界定,起草組到國家工商總局和商務部請教有關問題,並到外地學習,徵求多方意見,結合實際情況,于2004年6月初步形成草案。

《太原市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辦法》的這項立法屬於創造性立法,在全國為首家。該辦法的出臺沒有明確的上位法做依據,但在起草中汲取了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的意見,參考了國家有關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文件精神,並借鑒了瀋陽、鄭州等城市的工作經驗,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較強。

《辦法》最大的特點是明確了政府和執法主體的職責和配合機制。政府負責組織和協調區域內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工作。工商行政部門負責查處利用傳銷和變相傳銷形式推銷商品、發展人員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負責查處利用該違法活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

另外,《辦法》對傳銷和變相傳銷的組織者,對提供經營場所、商品、資金、倉儲、運輸、資訊、網路、廣告等條件和服務的,規定了行政處罰,特別是對進行培訓活動的監管和處罰,為從源頭上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提供了法律保障。 (李永剛 劉建林 武剛)

《中國青年報》 2004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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