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百商廈2.15火災6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被批准逮捕的六人是:原中百商廈總經理劉文建、副總經理趙平、保衛科長馬春平、消防員李愛民、保衛科幹事曹明君、僱員于洪新  

3月3日下午1時,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中百商廈“2·15” 火災中的6名犯罪嫌疑人于洪新、劉文建、趙平、馬春平、李愛民、曹明君決定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于洪新係原吉林市中百商廈電器行僱員。2月15日上午9時許,于洪新在前往商廈樓後倉庫運送紙殼途中點燃香煙,到達倉庫時,不慎將香煙掉落地面引燃紙殼,于洪新把火撲滅,隨即離開倉庫,卻不料尚未熄滅的火頭引發火災,後蔓延至中百商廈樓內,導致54人死亡、70余人受傷,造成生命財産嚴重損失。原中百商廈總經理劉文建、副總經理趙平、中百商廈保衛科科長馬春平沒有對商廈的消防安全隱患及時整改,致使在“2·15”火災中,外附在商廈的倉庫失火後火勢蔓延至樓內,引發整個商廈著火,存在著管理漏洞問題,對火災負有間接責任。犯罪嫌疑人原中百商廈保衛科專職消防員李愛民,在日常工作中沒有正確履行職責,監督安全隱患整改不力,對火災的引發負有責任。犯罪嫌疑人曹明君是原吉林市中百商廈保衛科幹事,火災當天正是他值班。在火災發生後,他沒到商廈二、三、四樓通知浴池和舞廳人員疏散,導致浴池和舞廳的人員對火災毫不知情,沒能及時逃生,曹明君對此負有重大責任。

據了解,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失火罪對犯罪嫌疑人于洪新批准逮捕;其他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批准逮捕。據悉,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失火罪屬於過失犯罪的一種,最高刑期為7年。

目前,此案已移交至吉林市公安局,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孫東健 李曼苓 宋軍 實習記者 狄菲)

《城市晚報》 200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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