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為商業銀行劃定授信業務“四大禁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5日發佈《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明確劃定商業銀行授信業務禁區,在四種情況下,商業銀行不得對客戶業務進行授信。

這四種情況分別是:國家明令禁止的産品或項目;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和增資擴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産品等投資;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

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雖然取得,但屬於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和超授權批准的,商業銀行同樣不得提供授信:項目批准文件;環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其他按國家規定需具備的批准文件。

《指引》還規定,商業銀行應根據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的調查結果,對具有以下9種情節的授信工作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疏漏;未對客戶資料進行認真和全面核實;授信決策過程中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式審批;未按照規定時間和程式對授信和擔保物進行授信後檢查;授信客戶發生重大變化和突發事件時,未及時實地調查;未根據預警信號及時採取必要保全措施;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不配合授信盡職調查人員工作或提供虛假資訊;其他。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近年來,商業銀行授信業務不斷暴露出各類貸款風險案件,給銀行業帶來很大風險。這些案件暴露了商業銀行授信業務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問題,即徵信、授信和授信後管理缺乏規範的工作盡職要求和獨立的調查評價標準,或盡職要求不明確,責任不清晰。

最近,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産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要加大銀行自主審貸、自擔風險的責任,充分行使銀行信貸自主權。制定《指引》並不斷提高銀行授信的科學性,降低授信風險,是中國銀行業面臨的根本性任務,也是創造並維護良好信貸文化的前提之一。據介紹,《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所有中資商業銀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記者 張建平)

新華網 2004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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