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3月實施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公佈修訂後的《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04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我國于1999年11月頒布了《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近年來,我國保險市場面臨的經濟、政策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針對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中國保監會對其進行了修改。

新《辦法》所稱“外國保險機構”,主要是指在中國境外註冊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仲介公司、保險協會及其他保險組織。

《辦法》明確指出,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對本轄區的代表機構實施日常管理。代表機構每年在其代表的外國保險機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應當分別向中國保監會及其當地派出機構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報。

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的承諾,《辦法》對保監會的審批期限作出規定,明確審批期限為20天。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天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保監會主席批准,可延長10天。《辦法》規定,今後不再審批代表機構的展期;對代表機構變更地址、更換或增減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員,由審批改為事後報告。

同時,《辦法》細化了處罰規定。代表機構違規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處罰;從事保險業以外經營性活動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保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代表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處罰。

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保險機構在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比照適用本辦法。(記者毛曉梅)

新華網2004年2月2日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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