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類價格違法行為可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記者日前從國家發展改革委獲悉,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舉報價格違法行為的權利,進一步方便群眾舉報價格違法行為,提高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效率,國家發改委近日以15號主任令發佈了《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該《規定》將從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以下十三類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行為;

(四)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

(五)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

(八)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

(九)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

(十)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十一)在接受價格監督檢查時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

(十二)行政機關亂收費行為;

(十三)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受理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舉報人舉報以上價格違法行為,只要提供被舉報人的名稱、地址及被舉報人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的事實及有關證據即可,可以不署名舉報。但要求答覆的,應當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

《規定》要求價格主管部門為舉報人舉報價格違法行為提供方便。要向社會公佈12358價格違法行為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和辦公地址;要依法處理受理的舉報,併為舉報人保密;對社會影響大的價格舉報典型案例,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佈,並對舉報價格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鼓勵。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指出,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以《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發佈施行為契機,繼續高度重視價格舉報工作,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不斷完善工作制度,確保12358價格舉報電話暢通,熱情受理價格舉報,積極為民排憂解難,努力保護群眾合法價格權益。

中國網200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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