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審議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許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此間表示,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採供血機構等違法違規造成的傳染病流行可能引起嚴重後果,應當加大對這些違法機構和人員的懲處力度。
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第八章第77條至第90條對各級地方政府、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採供血機構違法應負的法律責任做了規定。
蔣正華副委員長説,此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對違法機構只講了罰款、行政處分、吊銷營業執照等制約措施,應該加上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的條款。許多出現感染艾滋病的地方都是政府負責掏錢治療,造成這些問題的人應當負相應的民事責任。
王濤委員説,通過血液傳播傳染病的事例屢見不鮮,必須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確保醫療機構提供的血液不被污染,此次修訂的法律明確了有關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但還缺少由於這些工作人員的失誤而造成的受害者賠償問題的規定。此外,對傳染源頭控制不力的單位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王梅祥委員説,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中關於“法律責任”部分有的地方寫得太籠統,比如第87條中,對三種社會危害程度不同的違法行為所規定承擔的法律責任卻相同,不利於進行法律責任的追究,應該針對不同情況明確各自不同的法律責任。
此外許多委員指出,應當增加對有關違法人員和機構的罰款力度,使他們違法所付出的成本遠遠高於非法所得。(孟娜 趙磊)
新華網 200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