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市民不吃野味列入法規 公共場所吸煙罰100元

    在26日召開的廣東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草案)》被提交審議。《條例(草案)》中規定了在公共場所吸煙將被罰款100元。另一方面,還倡議性地提出了全省人民應該養成不吃野生動物的習慣。

    廣東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慶道指出,近期非典型肺炎的流行也一定程度暴露了我省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的薄弱環節。因此制定該法規就更顯得必要。針對有研究顯示,許多病毒來自野生動物並能引起人群疾病傳播。

    《條例(草案)》中規定了“公民應當養成文明、衛生的飲食習慣,不吃野生動物,切斷由動物引起病媒傳播疾病的途徑。”此外,還規定了“食品生産經營、廢品收購、建築工地和、集貿市場等場所,應當有完善的病媒生物防治措施,做好殺滅病媒生物工作”。違反該規定“造成病媒生物的密度超過規定控制標準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中還就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禁止在醫院、影劇院、候車(機、船)室、大中型商場、圖書館、會議廳(室)、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以及中學、小學、幼兒園、託兒所的教室和活動室,以及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吸煙。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內應當設置禁止吸煙標誌,有條件的可以設置吸煙區;在禁煙區應當設置禁止吸煙標誌。違反該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以100元以下罰款。”(廖穎誼 任宣)

    

    《資訊時報》2003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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