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何以成為職務犯罪多發區?

    國企“蛀蟲” 胃口越來越大

    【案件一】 黃愛華,女,58歲,原中國礦業進出口公司總經理,她夥同下屬、公司財務部經理劉健紅從1994年3月到1998年4月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公司的2筆帳外公款和一筆業務款共計1352萬元轉存到可以控制的一傢俬營企業帳戶上予以侵吞,她們還擅自使用單位的帳外公款15萬元購買轎車據為己有。

    【案件二】 原北京長空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陳波(副局級),39歲。1997年5月到1998年8月間,他利用擔任北京長空機械公司副廠長並負責本公司與北京市京科房地産開發公司聯合建設住宅之機,向京科公司的工作人員兩次索要人民幣共計156萬元用於做生意,並採用簽定虛假的股份轉讓協議和出具假發票平帳的手段掩蓋犯罪事實。

    【案件三】 北京城鄉建設集體有限公司原副經理、恒萬實業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化學(副局級),利用負責公司在澳大利亞、紐西蘭投資項目的職務便利,將公司在外的公款直接存入其個人帳戶,還直接佔有公司在澳大利亞的房産,貪污共計1145萬元。

    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王雙進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總結説,近5年來,國企“蛀蟲”犯罪數量出現四個“不斷上升”,佔檢察機關查辦案件總數的比重加大。一是案件數量不斷上升,從五年前的169件增加到2002年的242件;二是企業主要負責人犯罪的數量不斷上升,從五年前的46人,增加到2002年的80人;三是超過百萬元的大案數量不斷上升,從五年前的25件增加到2002年62件;四是犯罪造成的損失不斷上升,從五年前不足億元增加到2002年的4.7億元。

    從北京市檢察院反貪局近幾年來查處的國有企業職務犯罪可以知道,隨著政府職能轉變,機構精簡,發生在政府機關的貪污賄賂案件逐步減少。而企業隨著規模、數量和自主權不斷擴大,卻成為職務犯罪的多發部位。

    國企“蛀蟲”職務犯罪新動向

    國企發生在國有企業的職務犯罪有了新的特點,犯罪目的從個人佔有轉向長期經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犯罪分子看到企業經營能長期獲取大量的利潤,因此作案的目的不只限于滿足一時的消費和佔有,作案對象也不僅限于錢和物,而出現了由生産資料的佔有向生産資料的佔有轉化,從財物的積累向資本的積累轉化,通過資本經營和資本運作使錢再生錢,以滿足未來更高的需求。

    挪用公款進行經營活動成為國企最常見的犯罪形式,其數量最多、數額最大、損失也最嚴重。有的犯罪分子用犯罪所得的贓款開公司、辦企業,有的用贓款參與股票、期貨、債券、房地産的經營。通過犯罪籌集經營資本,佔有可以直接營利的公司股份,已成為一些企業負責人犯罪的主要目的,也是導致犯罪數額越來越大的原因之一。

    現在,發生在國有企業的職務犯罪具有向智慧化、國際化發展的趨勢。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反腐敗力度不斷加大,職務犯罪手段更加狡猾,更加隱蔽。一些犯罪分子已不再是法盲,而是具有高智商、高學歷、高職務的管理者,他們鑽政策和法律的空子,經過細緻的謀劃和準備後再實施犯罪,不僅難以發現,也給日後的取證和認定工作帶來困難。

    同時,一些犯罪分子還看準了監管較為薄弱的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領域,利用企業在外投資、經營的機會,撈取個人的利益。

    “蛀蟲”得逞的原因

    管理鬆馳、違規操作、權力失控,成為一些企業滋生犯罪的“溫床”。由於一些企業管理鬆馳,涉及財和物的關鍵環節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使一些犯罪分子作案輕易得逞。有的企業長期違規操作,不執行國家有關企業經營、財務管理的行政法規,私設小金庫、帳外帳,形成為無人監管的死角死面,雖然個別企業領導支配靈活,但確給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方便。

     有的企業對經營決策權、財産支配權、行政管理權監督不利,特別是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以後,對“一把手”的權力幾乎沒有監督,致使國企“私營化”,個人説了算,專制導致腐敗,並誘發犯罪。有的腐敗分子為滿足個人貪慾,還故意破壞制度、違法經營、虛設監督,形成職務犯罪的"小環境"、“小氣候”,不僅個人犯罪,還帶出串案、窩案。

    機構改革中新舊機構間的財物交接,以及企業改制中股權變更,是當前犯罪分子鑽改革空子作案的主要環節。在機構改革過程中,由於一些機構撤銷合併、領導更換、人員分流,出現人心不穩、工作交接不細、缺乏監督檢查的現象。特別是在財務交接中,原本就缺乏監管的小金庫、帳外帳、未結債權債務就成為犯罪分子作案的對象。有的犯罪分子鑽改制後新機構財務制度尚未健全的空子進行犯罪活動,有的犯罪分子打著改革的旗號,違反有關規定,借機成立個人公司,或把企業下屬的公司幾經變更成為私人控股的企業,以此來參股、轉股,移花接木,把大量國有資産化為已有。

    如何從根本上預防職務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廳長敬大力在接受媒體記者採訪時強調:“和人民群眾的期望值相比,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還有很大差距。預防職務犯罪任重道遠。”

     敬大力認為,在職務犯罪已呈現出新特點的情況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面臨著新挑戰。他説,目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正在得到全社會的關注,一些地方已經進行相關立法。截至目前,全國已有湖南、四川、黑龍江、安徽等省和無錫、邯鄲、鞍山市等24個地方人大制定了地方性預防職務犯罪立法,有62個地方人大制定了地方性規範性文件,有75個地方人大及檢察機關正在研究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立法草案。

    敬大力又同時指出, 我國有關預防職務犯罪的立法相對滯後,主要是規範權力行為、廉潔行政、明確責任的立法滯後。業已出臺的一些廉政法規原則性要求多,具體實施辦法少,應急的辦法多,治本的措施少,‘應’的規定多,制約的內容少,執行起來難度大。

     敬大力説:“要從根本上解決預防職務犯罪問題,就要將預防機制建設納入法制軌道,加快我國廉政法制建設步伐,堵塞現行監督體制和立法上的漏洞,按照系統科學原理和廉政機制建設的需要,建立起我國完備的廉政機制建設法律體系,實現公共權力運作和對權力監督制約過程的高度法律化、制度化、規範化。貫徹懲治于既然,防範于未然的思想,把查辦案件作為預防的補救措施和必要支撐。注意用預防成果鞏固查辦案件的成果,建立遏制和預防職務犯罪的長效機制。同時,要通過預防為更好地行使檢察權搭建更廣闊的平臺,創造更好的執法環境。”(人民日報民主與法制週刊策劃、供稿,撰稿:柳曉森,編輯:李紫娟)

    

    人民網 200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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