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聯三提“修憲” 完善私人財産保護制度

    修改憲法中對公共財産和私人財産的保護表述不一的條款,體現平等的原則,明確財産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産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侵佔或破壞正當的個人私有財産,同時增加保護企業、社會團體法人等組織財産權的條款。在憲法中還應明確對企業等組織及個人的財産是否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如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實行,應明確實行的條件及給予補償等內容。”這是在明天召開的全國政協十屆一次會議上,全國工商聯提交的《關於修改憲法完善保護私人財産法律制度的建議案》中的主要表述。

    此份提案中還建議:在憲法做出修改後,根據有關規定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相應條款作進一步修改,在即將出臺的民法典和物權法等法律中予以體現;

    除了立法部門應對完善保護私人財産的法律制度以及配套的制度認真研究並儘快落實外,司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也應制定具體的措施,加強對私人財産保護的力度,進一步扭轉對私人財産保護不力和利用行政權侵犯私人財産權的情況。

    據了解,今年人大議程中沒有修憲內容,不過全國工商聯還是繼1998年、2002年之後,第三次向大會提出了有關保護私人財産的建議案。

    全國工商聯有關部門指出,雖然在這三年都提出了保護私人財産的提案,但是三次提案的側重面不同。1998年之前,憲法中明確了公共財産神聖不可侵犯,對私有財産沒有規定。在1998年的提案中提出:明確社會主義公共財産和合法的私有財産同樣神聖不可侵犯,以保持法律的公正和平等;2002年提案的重點是建議修改憲法,列舉了憲法中急需修訂的多處相關條款;今年的提案中,除明確建議修改憲法,還提出要完善保護私人財産的法律制度。

    全國工商聯的建議案認為,私人財産能否得到有效和充分地保護,對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社會上出現的一些資本外逃以及民間投資活力不足等現象,在一定程度上與保護私人財産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有關。十六大報告提出,要保護一切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完善保護私人財産的法律制度。這既是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財産安全、促進民間投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

    全國工商聯在建議案中指出,要完善保護私人財産的法律制度,首先涉及到憲法修改。

    憲法已經幾次修改,在保護和促進私營經濟和私人財産方面已有很大進步,但有關私人財産保護的條文仍有不完善之處。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而私人財産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只有在憲法中規定了私人財産的保護原則,才可能在民法、刑法中得到進一步細化,才可能在相關的司法、行政執法中得到貫徹,最終澄清人們頭腦中的一些模糊認識。

    全國工商聯的建議案還提出了涉及到民法、刑法中亟待完善的私人財産保護問題。如,目前《刑法》中規定了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以貪污罪論處,最高刑罰可以處死刑;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從事同樣行為,只以侵犯財産罪論處,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才處以5年以上的徒刑,定罪、量刑明顯不一致。

    此外,對私有財産的保護問題也表現在司法和行政執法中,如在國有資産、外資資産權益遭到侵害時,有關部門的執法是嚴明的,打擊是到位的。但當私營企業僱員非法佔有、挪用、卷逃資金時,有些地方往往不以犯罪論處,只按民事糾紛立案,有時就不了了之。在行政執法中,也存在著個別單位和人員利用行政權力任意干涉民營企業的經營,不法攤派、亂收費等侵犯企業財産權益的現象。

    全國工商聯建議案呼籲,要使私人財産更加安全、民間資本更具活力,形成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的思想觀念和創業機制,形成鼓勵人們幹事業、支援人們幹成事業的社會氛圍,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必須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認真落實十六大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深入研究並加快完善保護私人財産的法律制度及配套的制度和措施。

    

    《中華工商時報》 2003年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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