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小時工權益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出臺

    ■一月以內用工可訂口頭協議

    ■沒有試用期且可兼職

    ■省級部門制定最低工資標準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昨日頒布了《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今後,非全日制勞動者維護權益將有章可循。

    《意見》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方面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內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五項必備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勞動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

    《意見》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問題方面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並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奚宇鳴《北京青年報》)

    廣東“小時工”最低工資年內出臺 高於現行標準

    廣東省勞動保障廳勞動工資處負責人昨日(6月17日)表示,廣東將根據勞動保障部有關意見,年內出臺“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小時工”最低工資將高於現行最低工資標準。

       ◆“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高於企業最低工資

    據悉,近年來,以“小時工”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發展較快,這一用工形式突

    破了傳統的全日制用工模式。據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小時工”的最低工資標準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此,省勞動保障廳勞動工資處處長黃林炎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我省將在今年內出臺相關的辦法,明確“小時工”的用工規範,其中包括“小時工”的最低工資標準。

    據稱,“小時工”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同於各地政府頒布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現行的最低工資標準沒有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因素,加上“小時工”的工作不穩定性、勞動強度和福利等與全日制就業人員有差異,考慮到“小時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素,其最低工資標准將高於現行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至於“按時足額發放”,可以是按月、周、日、或小時作為結算單位,具體要根據合同的約定。

    ◆“小時工”可與多個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意見》將非全日制用工定義為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小時工”可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據稱,“小時工”可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是對勞動法律法規的突破。《意見》還規定,“小時工”的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但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不過,因為“小時工”的特殊性,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小時工”與家庭發生爭議不屬勞動爭議

    據了解,目前社會上出現的“小時工”,有不少是服務於家庭,比如保姆、家教等,一旦出現爭議將涉及到爭議處理的適用規定問題。《意見》的規定是,“小時工”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規定執行。但是“小時工”直接向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爭議處理規定。對此,黃林炎説,雙方當事人一旦發生爭議,只能適用民事爭議規定,由法院調解處理。(南方都市報)

    

    中國網綜合報道 2003年6月18日


勞動保障部:“小時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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