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家解析香港英皇公司高層涉嫌行賄案

  7月16日清晨,香港娛樂圈發生“地震”——旗下擁有謝霆鋒、容祖兒等藝人的香港英皇集團,突然遭到香港廉政公署的“光顧”,公司老闆楊受成被廉署帶走。當晚,廉政公署證實,已經拘捕了英皇娛樂集團主席楊受成及其他娛樂界人士22名。原因是他們涉嫌向有關廣播公司的高級行政人員提供利益,以確保公司旗下多名歌手的歌曲能在流行榜上佔據高位,並且能在該廣播公司頒發的音樂獎項中獲獎。

  香港廉署這次大規模行動,起名為“舞影”,名字優雅,其行動涉及面積之廣、調查人數之多,實屬罕見。為了這次行動,香港廉署出動了逾300名調查員、逾60部警車。

  在本次行動中,已有多家公司、多名知名人士牽涉其中,截至目前已有22人被拘捕。其中包括:英皇集團主席楊受成;英皇行政總裁吳雨?"節目監製陳家倫;環球唱片總裁陳少寶;中建主席麥紹棠;英皇旗下歌星麥浚龍;無線高層何麗全。由於案件涉及多名歌手、唱片公司主席及電視臺高層,對香港娛樂界來説不亞於是一次大“地震”。如此多的香港演藝圈人士被廉政公署“請”進去調查,在香港還是第一次。香港娛樂圈一位資深人士説:近兩年來因為唱片發行業一直不景氣,個別歌手在唱片獲獎或歌曲排行榜方面評選不公,有人從中弄虛作假,並有賄賂嫌疑,經香港演藝圈圈內人士向香港廉政公署舉報,後經廉政公署執行處官員秘密調查,才有了這次大行動。

  法學教授何家弘先生曾在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擔任客座教授,深諳兩地法律和社情,記者本月21日就此案對何教授進行了專訪。

    記者:香港廉政公署(以下簡稱廉署)發言人16日證實,“該署正調查有關多名歌手及其歌曲的推廣宣傳中獲優待的貪污指控”。這裡的貪污是什麼意思?這些被拘捕的人可能觸犯了香港的哪些法律,涉及到哪些罪名?

  何家弘:首先要簡略了解一下香港與內地法律的不同。香港是英美法律體系,本來以判例法為主,但現在也有了很多制定法,即成文法,所以香港的法律是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混合。那麼研究這個案子,一個是要看它的制定法,即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另外要研究有關的判例,後者比較複雜,我手頭掌握的資料還沒有此類案件。我們可以直接參照的法律是香港1971年制定的《防止賄賂條例》。在70年代以前香港社會的腐敗也是很嚴重的,政府機關公務員比如警察尤甚,這是該《條例》的立法背景。當時民眾反貪污的呼聲很高,他們所説的反貪污其實即我們所講的反腐敗,主要指賄賂,並不等同於我們的貪污概念。另一舉措就是成立了廉政公署,這都是對當時社會腐敗氾濫的現象所作的回應,也是香港社會向著更文明更法治的社會過渡的産物。談到英皇公司案,我覺得罪名可能會涉及到兩個。按照《防止賄賂條例》,一個是賄賂罪;一個是代理人貪污罪(這裡所説的貪污即我們所説的賄賂)。這兩個罪在行為上是差不多的,都是利用手中的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從中獲得好處。區別是主體不一樣,賄賂罪行賄對像是公職人員,而後者是私人機構人員,這一點與大陸是相似的,人們通常將代理人貪污罪稱為商業賄賂罪。英皇公司行賄案涉及到的是賄賂罪還是代理人貪污罪,這要看行賄對象的身份。如果行賄對像是公職人員,那就要按賄賂罪處理;如果不是公職人員,那就要按代理人貪污罪處理。從目前公佈的情況來看,這一點似乎還不明確。但無論如何,只要查明英皇公司高層確有行賄行為,那就會構成犯罪,就要處罰。另外,無論是賄賂罪還是代理人貪污罪,行賄和受賄雙方均要治罪,因此受賄方肯定也被納入了調查。

  記者:廉署一般的調查程式是什麼樣的,調查結束後,怎麼進入審判程式?

  何家弘:廉署獲得案件線索有兩種途徑,一個是接受民眾的舉報;一個是自己隨時注意觀察社會動態,發現犯罪線索。廉署剛成立時主要調查對像是警察,現在他們關注的範圍很廣,既包括政府官員的受賄問題,也包括商業賄賂問題,比如以前披露過的賭馬中的腐敗問題等。一般來説,凡是包含有巨大經濟利益的活動,凡是可能有不正當交易的活動,就都會納入廉署關注的視野。娛樂圈也一樣,像英皇公司,其旗下歌手連連獲獎,成績不凡,這就會引起廉署的關注,而且有人舉報。我相信,廉署此次一下子拘捕了這麼多人,肯定已經展開了一段時間的調查,並已掌握了大量證據。通過調查收集證據,如果廉署認為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便會移送到律政司,由律政司的檢控官(相當於我們的檢察官)起訴到法院。

    記者:香港媒體在報道此事時稱:娛樂圈多名老大紛紛被廉署請去“喝咖啡”,可能很多讀者還不清楚“喝咖啡”的含義,您能不能解釋一下?

  何家弘:我以前寫過一篇文章,叫《廉署請你喝咖啡》,意思是請你去接受詢問。一種很婉轉的説法,也説明他們辦案的文明程度。廉署1974年成立以後,立即開展了一些大的行動,對整頓警風以及凈化社會風氣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了解到,他們的工作是三管齊下,即懲治、教育、防範。負責懲治調查的是行動處,這是廉署最大的一個部門,有800多人,專門負責各類腐敗案件的調查取證,行使偵查權。英皇公司的案子應該是由行動處負責辦理。

  記者:《新聞晨報》有文章説:“一名業內人士用‘只要有評選,就必然會有一些看不見的手在幕後操縱,交易是很自然的事,只是做得乾淨還是不乾淨’來總結內地音樂頒獎和排行榜現狀。他透露有些公司為了捧紅自己的新歌手常常不擇手段,向電臺、電視臺的DJ、VJ和有關高層送錢送物,還有些自費歌手為出名更是不惜一切代價,甚至出賣肉體。”您怎麼評價?

  何家弘:不管這些傳説是否屬實,但我們可以肯定,娛樂圈不是一塊凈土,不可能沒有社會上其他領域內具有的腐敗現象。而且由於娛樂圈相比于國家機關等其他領域,其制度規範和道德約束機制薄弱得多,因此腐敗現象可能更為嚴重。但是到目前為止,披露出來的案件並不多,大概是因為國人對明星都比較寬容吧。實際上,我認為這個問題與“足球黑哨”有相似的地方。

  記者:現在大家有一個感覺,一個新人要想被捧紅,出人頭地,不借助一些手段似乎是很困難的。

  何家弘:這不是一種正常現象,這是可怕的行業性腐敗。

    記者:據圈內人講,有的東西已經形成了行規,人人都這樣做,並且不覺得這樣做違反了法律,到目前為止也沒有見到有人因此受到處罰。

  何家弘:法律不會不管,因為中國法律是在逐漸完善。“足球黑哨”不是已經管了嘛,接下來也可能該管到娛樂圈了。在一個法治社會中,那些無視法律的所謂“行規”是絕不允許存在的。就像“黑哨”問題,如果大家都覺得裁判私下收錢是正常現象,誰都收,而且沒人管,這就是很可怕的事情。在娛樂界也如此,如果人人都覺得想當歌星、要成名,就一定得去行賄,那就沒有法治了。這樣的“行規”,對社會的腐蝕力是非常巨大的,因此法律對這種醜惡的社會現象一定要作出堅決的回應。

  記者:娛樂圈出現問題,好像影響和震懾作用比其他行業要大一些?

  何家弘:因為案件涉及的人物往往是社會的名人。其實無論在哪一個領域,知名人士未必就是道德高尚的人,只不過他在某個領域有特長有天賦。但你成了名人,社會公共責任感應該更強。儘管你的道德不一定高尚,但你對自身的約束卻應該更多一些。當然,社會對名人的監督也應該更多一些。

  記者:假設內地娛樂圈也爆出類似事件,我們有什麼相關法律進行約束和懲罰呢?

  何家弘:內地法律對賄賂罪的規定與香港是相似的,一個罪名是賄賂罪,包括行賄受賄,其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另一個罪名是公司企業人員賄賂罪,主體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同樣包括行賄受賄兩個方面。

  記者:在內地,可能娛樂圈的大多數受賄對象都是公職人員,因為所有的傳媒都為國家公有。  

  何家弘:但是如果涉及到各種評獎,情況就有些複雜了。比如,某個評選活動組成了一個評審委員會,其中的人員不一定都是公職人員,有的是專家,有的是歌星。假如這些人受賄,怎麼定罪,這與“足球黑哨”所面臨的問題是一樣的。這是理論界司法界曾很受困擾的一個問題,去年關於足球裁判的身份就爭論得十分厲害。如果一個歌星或者專家擔任評委,他既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是公司企業人員,那麼他受了賄,似乎就很難治罪了。我認為,如果此類評選活動為全國性或者國家機構舉辦的,那麼評委接受委託參與評選活動,就可以視為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就可以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如果評選活動是由某個民間團體或企業組織舉辦的,則可以視為一種商業活動,有關人員受賄就可以按照公司企業人員賄賂罪處罰。去年“足球黑哨”爭論的焦點就是足協的性質和裁判的身份問題。當時我個人的主張是裁判受賄應該按國家工作人員論,因為足球裁判的“綠茵執法”工作應當視為依法執行公務。我記得龔建平案開始是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起訴的,但是法院最後還是按賄賂罪判的。

    記者:英皇案在香港娛樂界影響很大,被稱為樂壇“地震”,從法律上講對內地的娛樂圈有什麼樣的警示作用?今年兩會期間,與會的政協委員著名作家魏明倫呼籲,要管一管文藝界的腐敗現象,該觀點曾經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足以説明這個問題已經非常突出。

  何家弘:我們的各種評比、評獎甚至重大的晚會,據説其中都存在腐敗現象。香港英皇的案子應該説是對國內娛樂圈敲響了警鐘。雖然目前司法界似乎對此領域的關注還不多,老百姓懲治娛樂界腐敗的呼聲好像也不太高。另外,娛樂界人士由於知名度高,社會關係多,如果真的涉及違法,查起來也確實比較困難。但是這並不等於説這些人就可以在法律面前享受特權了。雖然中國當前的反腐敗主要集中在政府官員身上,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在現代社會裏,腐敗的很大一部分都與商業活動有關,因為這裡有很大的經濟利益。如果我們對這些腐敗行為熟視無睹、放縱不管的話,那麼它對整個社會的腐蝕力量將是很大的。在世界上法制比較健全的國家,反腐敗鬥爭都不僅僅針對政府官員,也針對公司企業的管理人員。雖然我國目前法制還不健全,一些問題還沒有關注到,但已經在朝著這個方向發展。

  香港英皇的案子告訴我們,在娛樂圈存在著嚴重的腐敗行為,而且法律不會坐視不管。也許今天還沒有抓到你,但是可能明天,懲罰就會落到你的頭上。到那時,你可能會像龔建平一樣,後悔了,或者覺得自己太倒楣了,但是太晚了。另外,我們以前懲治賄賂罪的重點是受賄者,而對行賄人的懲罰不夠嚴厲,今後應該加強。英皇公司的人涉嫌的是行賄罪。我想,這對大陸那些行賄人也應該是一個警示。總之,前車之覆,後車之鑒。但願各行各業的人都能夠從英皇案中吸取一些有益的教訓。(作者:孫麗)

《檢察日報》200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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