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産部發佈電信運營業重大事故報告規定(附全文)

    中國資訊産業部近日發佈《電信運營業重大事故報告規定(試行)》(全文見附),要求各相關電信運營企業遵照執行。

    根據該規定,發生重大事故後,取得跨省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向資訊産業部報告事故情況,同時其相應省級分支經營單位應向本行政區域通信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取得省內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向本行政區域通信管理局做出報告,通信管理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轉報資訊産業部。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在重大事故發生後的4小時內向資訊産業部或所屬行政區域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24小時之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的5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

    附:電信運營業重大事故報告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電信運營業安全生産管理,保障國家通信網路安全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及時、真實、準確地報告其生産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故狀況,嚴禁弄虛作假。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電信運營業重大事故是指符合如下條款所列情況之一的事故:

    (一)在生産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財産損失事故:死亡3人/次以上、重傷5人/次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

    (二)一條或多條國際陸海光(電)纜中斷事故;

    (三)一個或多個衛星轉發器通信連續中斷超過60分鐘;

    (四)不同電信運營者的網間通信全阻60分鐘;

    (五)長途通信一個方向全阻60分鐘;

    (六)固定電話通信阻斷超過10萬戶*小時;

    (七)移 動電話通信阻斷超過10萬戶*小時;

    (八)網際網路業務中電話撥號業務阻斷影響超過1萬戶*小時,專線業務阻斷超過500端口*小時;

    (九)黨政軍重要機關、與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直接有關的重要企事業單位及具有重大影響的會議、活動等相關通信阻斷;

    (十)其他需及時報告的重大事故。

    第四條發生重大事故後,取得跨省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向資訊産業部報告事故情況,同時其相應省級分支經營單位應向本行政區域通信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取得省內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向本行政區域通信管理局做出報告,通信管理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轉報資訊産業部。

    第五條重大事故報告分為口頭報告、簡要書面報告和專題書面報告三種(簡要書面報告和專題書面報告的具體格式見本規定附件一、二)。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在重大事故發生後的4小時內向資訊産業部或所屬行政區域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24小時之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的5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

    第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上報的簡要書面報告須經本企業主管部門領導或企業主管領導認定,專題書面報告須經本企業主管領導認定。

    第七條電信運營業重大事故報告的口頭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預計影響範圍、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己經或即將採取的措施。簡要書面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狀況、影響範圍、事故原因初步判斷、事故初步處理措施等。專題書面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狀況、影響範圍、事故原因、處理結果、責任認定、未來防範措施等。

    第八條對生産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故不及時上報、隱情不報或弄虛作假的,由資訊産業部或所屬行政區域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可視情況做出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部門對企業主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轄區內事故報告規定。

    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試行。

    中國新聞網 200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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