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負責人就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答問 

    改進外債管理方式 確保國際收支平衡——國家計委外資司有關負責人就《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最近聯合發佈了《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對於完善我國外債管理法規體系,加強全口徑外債管理,規範舉借外債行為,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外債資金使用效益和防範外債風險具有積極的意義。國家計委外資司有關負責人就《外債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加強和改進外債管理的目的是什麼?

    答:國際經驗表明,外債安全關係到國民經濟的健康運作和金融體系的穩定,是經濟安全的重要方面。亞洲金融危機和南美一些國家出現的金融動蕩,都與外債總量和結構失控有著密切的關係。以加入世貿組織為標誌,我國對外開放步入新階段,我們將繼續擴大利用外資,同時要不斷地改進和規範外債管理方式,確保國際收支平衡。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外債全口徑管理的有關要求,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外債管理暫行辦法》。

    問:《外債管理暫行辦法》有那些新的特點?

    答:《外債管理暫行辦法》是在總結20年來外債管理經驗基礎上形成的,總體上保持了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同時具有幾個新特點:一是《暫行辦法》是我國首部從全口徑角度規範各類外債管理的規章,增強了系統性,提高了透明度,有利於從整體上把握外債總量及各類外債間的關係。二是《暫行辦法》針對不同種類外債,實行分類管理。對於主權外債,由國家統一對外舉借。最終用款人根據轉貸協議承擔相應償還責任。對於國際商業貸款,按國有商業銀行、中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金融機構實行分類管理。三是《暫行辦法》使外債監管更加嚴密。儘管全國外債總量保持在合理的水準上,但也存在某些境內機構通過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方式變相舉債、違規擔保等逃避監管的現象。《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無論以何種方式體現,只要在實質上構成對外償還義務或潛在償還義務的,就必須納入外債監管。

    問:《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為什麼要將“外債償還和風險管理”單獨設立一章?

    答:由於近年來國內資金相對充裕,我們加強了對借用國外貸款、特別是國際商業貸款規模的控制,鼓勵企業借用國內銀行外匯貸款。目前,我國當年外債還本付息規模已大於新借外債規模,因此加強外債償還和風險管理顯得十分重要。在外債償還上,《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主權外債由國家統一對外償還,以國家信用作保證,最終債務人根據轉貸協議對國家承擔還款責任。非主權外債則由債務人自擔風險,自行償還。《暫行辦法》要求各類債務每人平均應加強外債風險管理。

    問:為什麼“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餘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准的項目總投資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

    答:目前,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外債餘額已佔全國債務餘額的四分之一,從規模上看,外商投資企業外債必須納入外債安全監管範圍。外商投資企業可在已批准的項目總投資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之內自主舉借外債,無須逐筆審批,較好地體現了國家總量控制與企業自主借債的結合。

    問:如何理解“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舉借外債實行總量調控”?

    答:近年來,外資金融機構外債管理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一是2001年我國對登記外債口徑進行了調整,即將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對外負債納入我國外債統計監測範圍,而境內機構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的負債不再統計為外債;二是2001年底我國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取消了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開展外匯業務的地域和客戶限制,外資銀行可直接向中資企業發放外匯貸款。因此,《暫行辦法》明確,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外幣債務,境內外資金融機構作為居民向非居民舉借的債務為外債,國家將對此實行總量控制。考慮到外資金融機構外債管理的特殊性,具體管理辦法將另行制定。其基本原則是:既要有利於外債總量控制,也要方便外資金融機構開展境內外匯貸款業務。

    問:按《外債管理暫行辦法》中的外債定義,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為外債,請問對以人民幣計價的對外債務是否納入管理?

    答:從國際口徑看,以外幣計價和以本幣計價的對外債務都應納入外債管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形成的外債基本上是外幣債務,以本幣計價的外債很少發生,尚不具備形成規範的條件,因此在《暫行辦法》中未納入管理範圍。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將陸續出現以人民幣計價的對外債務問題。例如,經批准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從事境內證券投資,其購買我國債券將形成人民幣計價的對外債務;境內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在對外轉讓不良債權時,也會産生人民幣計價的外債。對於上述問題,我們將結合新的形勢加以深入研究,在條件成熟時納入管理規範。

    中國網 2003年2月11日


我國發佈外債管理暫行辦法
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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