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財産”保護為何被提上議事日程?

    錢明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經濟法學會理事、北京市民法商法研究會副會長。主要論著有:《物權法原理》、《我國用益物權體系研究》等。參加過全國人大多部法律草案的討論。今年元月7日上午,他就保護私人財産的立法問題接受了本刊記者的專訪。

    保護私人財産,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必然結果

    記者:十六大召開以後,我們注意到,保護私人財産的呼聲越來越高,有關立法也被提上議事日程。您認為立法保護私人財産,最主要意義何在?

    錢明星:黨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確要求“完善保護私人財産的法律制度”;2002年12月23日,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私人所有權,這具有前所未有的突破意義,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一大進步。應當看到,保護私人財産,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必然結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

    可以這樣説,我們的經濟生活能夠有今天的繁榮局面,是與私營經濟的發展分不開的。 改革開放以來,私營經濟在我國蓬勃發展,已經和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大體形成三分天下的格局。與此同時,個人財産狀況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1982年的憲法和1986年的民法通則所列舉的個人財産還僅僅限于房屋、儲蓄、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個人生活資料財産。隨著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增強,個人財産範圍不斷擴大,個人對生産資料的佔有越來越多。

    依法保護私人財産,有利促進社會秩序的穩定

    記者:涌現一大批擁有鉅額個人財産的有産者,這不能不説是我國改革開放創造的奇跡和亮點,引起了海內外的矚目。

    錢明星:隨著改革開放以來私人財産範圍的擴大和實力的壯大,在法律上對私人財産進行保護的意識自然也越來越趨於自覺。依法保護私人財産,已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十六大報告在描繪未來小康社會的目標時特別提到:“家庭財産普遍增加,人民過上更加富足的生活。”這一目標的實現,必須要有保護私人財産的法律制度的保障。

    記者:過去我國為什麼對個人所有權極不重視,對私人財産視若仇讎呢?

    錢明星:這裡面有歷史傳統的因素,有空想社會主義的因素,有極“左”意識形態的因素。在計劃經濟年代,人們有個根深蒂固的觀念,認為資本主義社會通過私有財産的所有權佔有剩餘勞動,是一種剝削。而社會主義國家就應當通過國家和社會佔有生産資料,徹底取代個人對生産資料的佔有,從而消滅剝削。私有財産神聖不可侵犯,是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原則,而我國和前蘇聯在建設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過程中,則針鋒相對地提出,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神聖不可侵犯,從而在法律上對國家財産、集體財産和私人財産,給予不同的法律地位。前蘇聯法律強調對國家財産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比如:國有財産的返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假如在某項財産的歸屬上無法證明究竟是屬於國家還是屬於個人,則推定為國家所有;國有財産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等等。新中國成立後很長時期內,在法律上只承認和保護個人的生活資料所有權,不保護個人的生産資料所有權。

    記者:那麼,在改革開放20多年後的今日中國,強調依法保護私人財産,有哪些必要性和重大意義呢?

    錢明星:這種必要性可以從多個方面來認識。首先,保護私人財産,是社會秩序穩定的保障。應當説,無論是對國家、集體財産所有權的保護,還是對私人財産所有權的保護,都會起到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其所有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獨佔性支配權,這種獨佔性的支配,在法律上體現了物對所有人的最終歸屬,從而使財産關係特定化和穩定化。人在社會中,一旦離開了物質財富,就生活不下去。人們佔有的物質財富越多,生活品質可能就越高。但社會物質財富的數量遠遠不能滿足人們對財富佔有和支配的需求。怎麼解決這個矛盾呢?就要靠財産所有權制度,保護那些通過合法渠道已經佔有財産的人。我們古代的一些思想家已經認識到這一點。戰國時代的管仲説過:“律者,所以定分之爭也。”這就是説,明確財産的歸屬是很重要的。商鞅也舉例説,一隻兔子在野地裏奔跑,大家都會追逐這只兔子,連堯舜這樣的聖人也不例外;但在市場上,有人賣兔子,大家為什麼都不去搶呢?就是因為名分已定,兔子歸屬已定。以名分即所有權確定物之歸屬,以明人已之分界,可達防止社會紛爭的目的。

    在我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由於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中一些“左”的做法的影響,人們的財産和財産權意識不強,私人財産被侵害的情況屢屢發生,特別是我國有著“文化大革命”時期嚴重侵害私人財産的慘痛教訓,其遺害是不可低估的。

    保護私人財産,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

    記者:所有權制度本身都有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為什麼説私人財産保護制度在穩定社會秩序過程中作用尤為重要呢?

    錢明星:私人財産是由個人所支配的一種財産,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慾望,對私人財産進行使用、收益和處分。因此,在法律上保護私人財産,明確你我之間財産歸屬的界限,保障個人支配私人財産的自由意志的實現,就顯得非常重要。

    古典經濟學家認為,只有當人們為了達到自身目的能夠控制並使用他們所發現的東西,只有當他們能夠控制自己的勞動所創造的東西,只有當他們能夠控制其在現行經濟秩序下取得的東西時,社會的安定和發展才有可能。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社會的安定和發展的內在利益因素。所有權制度正是以其特有的法律形式確認著這種利益關係,從而對社會的安定和發展起著極大作用。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過程中,私人財産會越來越多,肯定會帶來一定程度的貧富不均,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現象,在這一前提下,如果不樹立保護私人財産的意識,如果很多人還抱著劫富濟貧等觀念,就會影響到國家和社會的長治久安。

    不僅如此,保護私人財産,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保障。從法律經濟學來看,財産的歸屬越充分,財産歸屬的範圍越明確,財産的利用效率就越高。對私人財産的保護,會帶來財産利用的高效益。財産所有權不是凝固不變的,它具有流轉性,可以進入市場,在不同主體之間自由轉讓,向價值更高的方向靈活流動。正因為這樣,20多年來私營經濟一直是我國經濟發展中比較活躍的部分,對公有經濟的發展也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

    保護私人財産,是人格完善的基礎

    記者:近年來資本外流現象比較突出,一些個人和私營企業老闆在國內發財後,將鉅額資産轉移到國外,而不願意在國內進行再投資。不少有産者手裏都有外國護照,在國外註冊有公司,置辦了房産,妻子、孩子移居海外。

    錢明星:資本外流和海外揮霍現象的根源,還是對私人財産缺乏安全感。“有恒産者有恒心,無恒産者無恒心”。古典經濟學家就已清楚地看到,如果一個人不能夠控制和支配自己勞動所得的財産,他就不願意積極創造和積累財富。如果一個社會沒有財富的充分積累和運用,社會的發展簡直是不可能的。而保護私人財産,有利於財富的積累。再者,從物權與人權的關係來看,保護私人財産,還是人格完善的基礎。

    記者:這聽起來好像有些費解。

    錢明星:個人的人格完善和發展,必須要有可以為其支配的物質作為基礎。在一個完善的私人財産制度之下,所有權人會注重自己的道德、品行的提高,會關心其家庭、後代的生活、培養,也會以適當的方法回報社會。私人財産權確立的是個人對私人財産的獨立、自由的支配,它是個人獨立自主的前提。我們在上個世紀的社會革命中,打破了封建的宗法制度,把人們從家族的束縛中解放出來,但是,由於戰爭以及其他各種因素的影響,尤其是在建立社會主義公有制及計劃經濟體制的過程中,沒有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私人財産保護的法律制度。其實,許多業績顯赫的大私營企業主在兢兢業業的經營管理過程中,為國家創造了稅收,為更多的社會成員創造了就業機會,為社會作出了不可低估的貢獻。他們也是真正的“勞動模範”和社會棟樑,社會理應給予他們相應的社會地位。

    記者:看來,從法律上保護私人財産,實屬必要,意義深遠。

    錢明星:是的。我國這次起草首部民法典,共九編1209條,其中,第一編是總則,第二編就是物權法。在物權法所有權這一部分中,除了規定保護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之外,專門獨立一章,對私人所有權作出了6條規定。首先對私人所有權作為對私人財産的全面的支配權進行了規定;然後再用了兩個條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私人財産的客體範圍,不僅明確了私人對生活資料的所有權,而且明確了私人對生産資料的所有權;接著規定了私營企業的所有權、國家保護私人的儲蓄以及對繼承權的法律保護等問題。這6條內容可以説是私人財産的權利宣言。

    “私人財産”與“私有財産”用詞沒有本質區別

    記者:作為一部正在討論和審議的重要法律,物權法草案在保護私人財産方面目前尚有哪些缺憾,需要在討論中進一步完善呢?

    錢明星:總體感到,目前物權法對私人所有權的6條規定還不夠充分,還應從保護的角度強調得更有力一些。另外,物權法對私人所有權範圍的規定,採取的還是列舉式,列舉了工資、獎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資料所有權,還有勞動工具、原材料等生産資料所有權。這種列舉式規定本身就存在局限性,給人的印象似乎是,法律保護的私人財産僅限于這些明確列舉出的對象。我認為,關於私人所有權範圍的法律規定,最好應是開放式,個人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任何財産(乃至那些無法證明係非法所得的私人財産),都應納入私人合法財産範圍,法律都應當予以保護。如個人將來可以依法擁有私人汽車、飛機、輪船等。

    記者:我們注意到,十六大報告中使用的是“私人財産”這一名詞,而學者和民營企業家則多傾向於使用“私有財産”這一名詞。您認為,二者究竟有無本質區別?

    錢明星:顧名思義,所謂私人財産,側重強調主體,與國家、集體相對應;所謂私有財産,側重強調歸屬,與國有、集體所有相對應。我認為,二者只是稱呼不同,側重點不同而已,實質上還是一回事,指的都是私人所有的財産。“私人財産”一詞,社會色彩更多一些,似乎更中性、含蓄一些。

    記者:您希望保護私人財産的精神怎樣在憲法中體現呢?

    錢明星:上幾次“兩會”期間,就不斷有私營企業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將私人財産神聖不可侵犯同樣寫入憲法。我個人覺得,這在我國現實條件下,恐怕還不容易做到。從資本主義社會最早的民法典———1804年法國民法典,到後來的德國民法典,並沒有明文寫上私有財産神聖不可侵犯。私有財産神聖不可侵犯,只是過去的專家學者從西方法律中總結抽象出來的法律原則之一。現在冷靜看來,神聖不可侵犯這種語句,激情大於理性,與其説是法律原則,不如説更像是政治口號。現在再一味套用,並不太合適,可以有更完善的法律表述。比如在修改憲法時寫上:對公有財産和私人財産,給予同等的法律保護。

    保護私人財産有三大工作亟待做好

    記者:保護私人財産,今後還要特別注意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解決哪些突出問題?

    錢明星:有三大工作亟待做好。一是全社會建立私人財産所有權的觀念。我們過去一直講公共財産神聖不可侵犯,對私人財産保護不夠重視。今後,如何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和保護他人私人財産的觀念,應該説是非常重要的。否則,即使我們的民法典及其物權法對私人財産所有權規定再完善,在社會上發揮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二是要對國有財産、集體財産和私人財産給予同等法律保護。市場經濟是一種平等經濟,明確財産所有權首先是為市場競爭提供平等的法律前提。民法作為市場經濟的最基本法律和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規範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民法賦予每個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使之在同一個起跑線上展開自由、公平、合理的競爭。物權法就要平等地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結果。惟其如此,市場機制的形成、市場經濟的發展才是可能的。

    三是還要採取配套政策和措施,將保護私人財産落到實處。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和對外貿易等方面,都應採取措施,對發展私營經濟和保護私人財産給予合法的法律保護,以實現公平競爭,保護競爭結果。比如,一個城市經濟、區域經濟的發展,不能像過去有些地方那樣以損害個人利益和私人財産為代價。在城市改建、房屋拆遷過程中,對受損的私人財産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資料連結:保護私人財産的六條法律規定

    (摘自民法典草案第二編)

    一、本法所稱的私人所有權,包括公民以及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對其不動産或者動産享有全面支配的權利。

    二、私人對其依法取得的工資、獎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資料享有所有權。

    三、私人對其依法取得的勞動工具、原材料等生産資料享有所有權。

    四、私營企業的不動産或者動産,具備法人條件的,屬於該法人所有,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享有所有權。

    五、國家保護私人的儲蓄。國家保護私人投資以及因投資獲得的收益。

    六、國家保護私人財産的繼承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半月談》 200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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