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三部法律明年二月施行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7日下午表決通過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商業銀行法的決定等三部法律。國家主席胡錦濤分別簽署第11、12、13號主席令,予以公佈。這三部法律將於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

備受關注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27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表決通過。這部法律的出臺明確了今年剛剛成立的銀監會的法律地位,被認為是完成中國銀行業法律體系的重要一步。

與銀監法同時獲得通過的還有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草案和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

作為中國銀行業一部全新的法律,銀監法首先明確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範圍和職責。同時,人民銀行法修正案適時刪除了人民銀行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

今年年初,中國正式成立了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原來由人民銀行履行的銀行業監管職能。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今年4月通過決議對銀監會的監管職責給予授權,但是,這仍屬於臨時性措施。

此次出臺的銀監法引入了吸收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即通常所説的“巴塞爾核心原則”,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

本法對審慎經營規則的引入和監管力度的強化,透露了中國銀行業監管從過去單一的“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與“合規”監管並重轉變。這個轉變也在今年8月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對本法草案做的説明中得到了體現。

掛牌以來,銀監會就監控銀行業風險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對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例和餘額的監測和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非信貸類資産的檢查。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肖在審議這個法律草案時説:“銀監會成立以後,迫切需要有法可依,出臺這個法律適應了這樣的需求,也總結了人民銀行長期以來的監管實踐和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經驗,是可行的。”

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在配合銀監法進行有關修改的同時,與金融混業經營有關的規定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提出了“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規定。中國的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實施,此外還涉及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在這幾個部門之間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一直是業界和專家關注和呼籲的熱點。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專家易憲容説:“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是一個發展趨勢,現有的分業監管的體制要如何適應這樣的實際情況,一個好的協調機制非常必要,也非常關鍵。”

同時獲得通過的商業銀行法修正案對原來商業銀行不得混業經營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産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表示,法律對商業銀行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的問題,既要嚴格限制,同時應留下適當的發展空間。

人民銀行法的本次修改同時突出了央行貨幣調控的職能和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的職責。

1993年設立的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是央行制定貨幣政策的諮詢議事機構。此次修正案明確提出這個機構應當在國家宏觀經濟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今年1月,人民銀行連續出臺了三部與反洗錢密切相關的法規,9月又設立了反洗錢局。本次修正案中明確了央行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記者傅雙琪 趙磊 孟娜)

新華網 200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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