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出臺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管理辦法

衛生部12日公佈最新制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管理辦法》,以加強監測資訊報告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根據這項管理辦法,對甲類傳染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質炎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城鎮應于2小時內、農村應于6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系統進行報告;對其他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傷寒副傷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瘧疾的病原攜帶者,城鎮應于6小時內、農村應于12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系統進行報告;對丙類傳染病和其他傳染病,應當在24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系統進行報告。

針對食物中毒等事件時有發生的現象,這項管理辦法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必須在被發現後2小時內,報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資訊報告管理系統向衛生部報告。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部應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根據管理辦法,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和公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及時通報和公佈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公共衛生監測體系網路系統平臺的要求,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報制度,常規監測時每月不少於三次疫情分析與通報,緊急情況下需每日進行疫情分析與通報。

管理辦法特別規定,對於有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人員、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等,將根據有關法規追究責任。

新華網2003年12月13日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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