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出遊如何維權?  

    ■防範不規範的廣告 ■看清楚旅行社資質 ■合同簽得越細越好

    ■提防旅遊“零團費” ■90天內索賠保證金 ■書面形式正式投訴

    國家旅遊局管理司質監辦副主任沈虹女士接受記者採訪時,針對以往“黃金周”中出現的問題,特向全國遊客做出“出行提示”。“選擇旅行社是基礎,簽好合同是旅遊成敗的關鍵,也是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這位官員認為,首先要認清報刊廣告,再選擇旅行社。

    規範的旅遊廣告,應有旅行社名稱、許可證和法人代表等內容。沈虹説,但某些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的個人或機構所做的廣告中,既無企業名稱,又無辦公場所,冠之以“某某假期”、“某某之旅”,聯繫方式僅為手機。這樣的旅遊品質就無法保證。

    此外,遊客還要注意旅行社的資質。沈虹提醒説,報名時,遊客應注意查看由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旅遊部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它分為國內旅行社業務和國際旅行社業務。“複印件是不行的”。

    據介紹,許可證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印製,上面有許可證號碼、旅行社名稱、營業場所、許可經營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等內容。關於旅行社的資質,遊客還可以通過中國旅遊網查詢。

    如何簽訂旅遊合同?沈虹説,國家旅遊局已印發《國內旅遊組團合同範本》和《出境旅遊合同範本》,對費用、退團、轉團、合同變更以及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規定。遊客應對合同條款中未明確的內容,通過補充條款來實現。

    她舉例説,交通工具如飛機可註明機型、航空公司;火車則註明快慢車、硬座或硬臥;汽車則註明國産還是進口、有無空調、幾座。餐飲應註明幾菜幾湯、幾葷幾素;住宿應註明是幾星級飯店還是招待所。“需要注意的是,飯店準三星、準二星的提法是不規範的,簽合同時要避免”。

    對於旅遊次數和自費項目,廣東、四川等地已推出由當地旅遊質監所監製的有嚴格合同編號的更為細化的合同。沈虹説,無論使用哪種合同,其標準和條款都不應低於國家旅遊局推薦使用的合同範本。“轉團、拼團是常見現象。旅行社在收客不夠組成一個團的情況下,根據與其他旅行社的協議可以將遊客‘拼團’,但前提是徵求遊客同意。”

    沈女士講述了一個典型案例:2000年7月,宋某向成都青旅報名參加成都—重慶—三峽—武漢4日遊。成都青旅在未告知宋某情況下將他轉給成都大運旅行社,大運社又轉交給了成都幹休所。成都幹休所以1輛沒有旅遊客運資質的交通工具,將遊客載往重慶,途中出車禍,宋某被鑒定為一級傷殘。2002年8月26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成都青旅和成都大運賠償受害方188萬元。

    據介紹,如果報價1900元遊泰國5晚6天,肯定是不正常的“零團費”。“零團費”是部分旅行社以低報價吸引遊客的手段,即境內組團社只收取遊客的國際間的往返交通費,而遊客在境外的吃、住、行等費用以及境外地接社的利潤,則由境外地接社通過帶領遊客購物、參觀自費項目的高額回扣中賺取,有的回扣達到50%或更高。

    不少赴泰國的遊客都有這樣的經歷:導遊拿出一張價格近2000元的自費項目表,讓大家選擇。節目包含低級表演。如都不選,輕則“不給好臉”,汽車不給空調,重則不給飯吃、不給房間鑰匙。

    對此,沈女士重申國家旅遊局規定:不準強迫購物、強迫自費項目、不準超計劃購物、不準涉足不健康場所。她説:“所謂‘泰國旅遊局指定自費項目表’是騙局。該局和導遊協會曾共同推出‘自費遊覽價格標準’,內容是指自費赴海島遊覽項目的價格,而絕非色情表演的自費項目。”

    她説,根據我們掌握的情況,香港遊的地面接待費用1天不應低於50美元,遊新加坡1天是73新加坡元,在馬來西亞是50馬幣。“遊客出門前,心中要有一本明白賬”。

    關於投訴,這位官員提醒遊客:旅遊質監部門受理的範圍是“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品質標準或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而造成遊客經濟損失的,可以用旅行社品質保證金對遊客進行補償”。根據《旅行社品質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向質監所請求用保證金賠償的時效期限為90天。正式投訴必須用書面形式。

    沈虹表示,對於不屬於服務品質範圍的權益受損的,遊客應依照《消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到法院依法起訴。

     《中國青年報》20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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