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2裁談未果看日內瓦裁軍談判機制   
陳戎

    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12日結束了2002年的全部會議,各方未能就工作計劃達成一致意見。

    2002年度裁談會3期會議舉行的時間分別為:1月21日至3月28日;5月13日至6月28日;7月29日至9月13日。裁談會在3期會議的過程中主要討論了停止核軍備競賽、防止核戰爭、防止外空軍備競賽和無核國家安全保障等傳統軍控問題,同時還針對“911”事件引起的國際形勢的變化,討論了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落入恐怖分子手中以及美國單方面退出反彈道導彈條約等問題。

    2002年裁談會依然未能就今年的裁軍工作計劃達成一致,也未能對談判日程表上所列的任何一個議題提出任何解決機制。這已經是裁談會這個全球唯一的多邊裁軍談判機構連續第四年無果而終。

    裁軍談判會議到底是一個怎樣的機構?它的職責和宗旨是什麼呢?

    裁軍談判會議是當前國際社會唯一的多邊裁軍談判機構。它根據聯大第A/38/27號決議,于1984年 2月由原裁軍談判委員會更改為現名,簡稱裁談會,設在日內瓦。其宗旨是促進在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

    裁談會不是聯合國大會的附屬機構,但它與聯合國關係獨特。它有自己單獨的議事規則,按協商一致的議事規則進行工作,獨立決定一些重大事項。同時,它也根據聯合國大會的決議確定自己的工作計劃,並向聯合國大會報告工作。會議秘書長由聯合國秘書長指派,併為其私人代表。會議服務和設施由聯合國提供,經費從聯合國正常預算中支出。

    日內瓦裁談會的前身可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末的十國裁軍委員會,60年代的十八國裁軍委員會、70年代的裁軍委員會會議和80年代初的裁軍談判委員會。為適應國際形勢的變化,該機構在幾經變更的過程中,其成員國由原來的東西方國家逐步擴大到不結盟國家和其他中小國家。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裁談會由最初的40個成員國一度減為 38國。1996年6月17日,裁談會同意接納23個國家為新的成員國,使日內瓦裁談會的成員國增至61個。之後,裁談會又接受剛果、厄瓜多、愛爾蘭、馬來西亞和突尼西亞為成員國,目前其成員國共有66個。

    裁軍談判會議的議程是根據裁軍特別聯大有關決議制定的,突出“裁軍談判會議作為多邊談判論壇,應促進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全面徹底裁軍”的宗旨,著重在以下幾個方面討論停止軍備競賽和裁軍及其他有關措施:核武器的各個方面、化學武器、其他大規模毀傷性武器、常規武器、削減軍事預算;裁減武裝力量;裁軍和發展;裁軍和國際安全;附加措施、建立信任措施、所有有關各方能接受的關於適當裁軍措施的核查方法;導致在有效國際監督下全面徹底裁軍的綜合裁軍方案。

    裁談會根據以上範圍確定每年的談判議程。迄今為止,裁談會正式討論和談判過的議題有:禁止核子試驗;停止核軍備競賽和核裁軍;防止核戰爭,包括一切有關事項;禁止化學武器;防止外層空間軍備競賽;保證不對無核武器國家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的有效國際協議;新型大規模毀傷性武器和此種武器的新系統;禁止放射性武器及禁止攻擊核設施;綜合裁軍方案;軍備透明;禁止生産武器用裂變材料等。目前,國際社會要求裁談會儘快開展和加速禁止生産武器用裂變材料、核裁軍和對無核武器國家安全保障等議題的談判。

    裁談會每年舉行為期24周的會議,分三期進行,會議主席由成員國按月輪流擔任。會議分為全會、特設委員會會議、工作組會議三個層次。全會為最高機構,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各國代表團經常在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和聲明。全會負責任命特設委員會主席,聽取特設委員會工作報告。特設委員會是由全會根據某一談判議題的需要設立的,負責該議題的談判。工作組為特設委員會的下屬機構,由特設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別就條約的一些具體問題進行談判和磋商。

    日內瓦裁談會在國際軍控與裁軍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曾談判達成了一系列國際軍控條約。它們分別是:《部分禁核試條約》(1963)、《外空條約》(1967)、《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70)、《海床條約》(1972)、《禁止生物武器公約》(1972)、《禁用改變環境技術公約》(1977)、《禁止化學武器公約》(1992)、《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1996)。

    我國于1980年正式參加該機構。1983年派出專職裁軍事務大使常駐日內瓦,參加裁談會工作。作為獨立自主的一方及核國家,中國曾提出有關禁止化學武器、防止外空軍備競賽、核裁軍核防止核戰爭等議題的工作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軍備競賽,中國和俄羅斯6月27日提交一份關於“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對外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國際法律文書要點(草案)”的工作文件。這一文件也得到越南、印度尼西亞、白俄羅斯、辛巴威、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代表團的聯署。該新法律文書草案的核心內容是:不向環繞地球的軌道放置任何攜帶任何武器的物體,不在天體安裝此類武器、不以任何方式在外空部署此類武器;不對外空物體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不協助、不鼓勵其他國家、國家集團和國際組織參與本條約所禁止的活動。中國裁軍大使胡小笛指出,這些基本義務順應了國際社會關於和平利用外空、採取預防性措施防止外空武器化的呼聲,履行上述義務無論從安全還是政治上講,都是現實和必要的。

    (陳戎 中國國際戰略學會軍控與裁軍研究中心)

    中國網 200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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