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産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實行一院制。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中國網 20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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