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機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每屆任期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依法臨時召集。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

    (2)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同,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

    (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負責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重要的日常工作。

    (4)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設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5)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審查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的常設機構。其職責是審查補選的本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資格和新選出的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資格。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全部人選由委員長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任期5年。

    (6)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就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其組成人員12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內地和香港人士各6人,任期5年。

    (7)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為開好全國人大會議、常委會會議、委員長會議服務,為全國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服務,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服務。

    中國網 20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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