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明確再保險公司設立條件

    中國保監會日前發佈《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明確了入世開放新格局下再保險公司設立的條件。其中,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根據《規定》,再保險公司可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業務:人壽再保險業務包括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業務、轉分保業務、國際再保險業務;非人壽再保險業務包括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業務、轉分保業務及國際再保險業務。再保險公司也可同時經營上述兩項的全部或部分業務。

    在投資再保險公司方面,《規定》指出,中資股東應符合保監會《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投資中外合資、外資獨資再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符合中國入世的有關承諾。外國再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其營運資金標準和設立要求,也適用上述規定。

    此前,根據我國保險法規規定,除人壽保險業務外,保險公司應將其承保的每筆保險業務的20%向中國再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即法定分保。據測算,目前法定分保業務佔再保險市場份額的90%左右,商業分保佔分保業務的12%。按我國入世承諾,法定分保業務將逐年下調5%,入世後4年內,20%的法定分保業務將完全取消,再保險市場將完全商業化。

     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全文)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2年第4號現發佈《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主席馬永偉

    二OO二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條為促進再保險市場的發展,規範再保險公司的設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再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依法登記註冊專門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公司。

    第三條設立再保險公司應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依據業務經營範圍,再保險公司可以分為人壽再保險公司、非人壽再保險公司和綜合再保險公司。

    第四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再保險公司可以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業務:

    (一)人壽再保險業務

    1、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業務;

    2、中國境內的轉分保業務;

    3、國際再保險業務。

    (二)非人壽再保險業務

    1、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業務;

    2、中國境內的轉分保業務;

    3、國際再保險業務。

    (三)同時經營上述(一)、(二)兩項的全部或部分業務。

    第五條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可自由兌換貨幣。

    第六條再保險公司應當聘用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

    第七條投資再保險公司的中資股東應符合中國保監會《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權變更,應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投資中外合資、外資獨資再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符合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承諾。

    第八條外國再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其營運資金標準和設立要求,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再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的分公司,比照本規定。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中新社2002年10月11日


中國將在兩年內建立産險和再保險精算體系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