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規範外匯指定銀行結匯售匯行為(附答記者問)

    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金融業擴大開放的新形勢,規範外匯指定銀行結匯、售匯行為,統一中外資銀行結售匯管理政策,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廣泛徵求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並公佈了《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七章,四十六條,明確了結售匯業務市場準入和退出、結售匯週轉頭寸管理、結售匯業務會計核算、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管理、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管理等內容。

    《辦法》是繼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規範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結售付匯業務之後,完善結售匯業務管理的又一重要法規。《辦法》本著對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分別監管的原則,詳細規定了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的管理,包括外匯凈收益的結匯、貿易和服務貿易項下進口付匯、資本與金融項目用匯等。

    對於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外匯指定銀行應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同時,《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外匯指定銀行對與其簽約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外幣兌換點的管理責任等。

    《辦法》明確其適用範圍包括中資和外資銀行,對中外資銀行的結售匯業務實行統一的管理政策。凡是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都可以申請經營結售匯業務,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辦法》詳細規定了銀行結售匯業務的審批程式。

    《辦法》的發佈具有積極的意義。一是在保持現行結售匯制度的前提下,對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業務管理政策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填補了結售匯業務監管中的空白,有助於完善我國外匯收支管理,保障外匯市場的平穩、有序和健康運作;二是履行了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取消了外資銀行在辦理結售匯業務上的客戶限制,為銀行業公平競爭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三是銀行結售匯業務監管制度的完善,也為我國外匯管理方式由直接監管向間接監管、由事前審批向事後監管過渡提供了制度保障。

    《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

     附:人行就《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問:近期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請問,為什麼要對銀行辦理的結售匯業務進行重點管理?

    答: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對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的監管是我國結售匯管理和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

    一方面,這是由銀行在整個結售匯業務中的核心地位所決定的。企業和個人所辦理的結售匯交易均通過銀行進行,因此,通過監管銀行,就可以監督結售匯業務的整體狀況。

    另一方面,這是由結售匯業務的特殊性所決定的。結售匯業務不同於銀行存貸款等業務,它是由現行結售匯制度派生出來的政策性業務。銀行在為客戶辦理結售匯業務時,除需事前審批的交易外,均須依據國家外匯管理有關法規,認真審核客戶交易背景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同時,由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的凈差額須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因而銀行執行外匯管理政策的情況將會對人民幣匯率水準和國家外匯儲備産生影響。    

    因此,對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有關部門必須加強管理,不僅要加強風險監管,而且要對銀行執行外匯管理政策法規的情況進行重點監管。    

    問:《辦法》出臺的具體背景是什麼?   

    答: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一直很重視對銀行結售匯業務的管理。1994年以來,陸續制定發佈了一系列管理規定,特別是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主要對銀行辦理企業和個人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範,保障了結售付匯活動的有序進行。但從目前管理實踐和金融業對外開放形勢來看,銀行結售匯管理政策亟待進一步完善:    

    第一,外匯管理方式從直接管理向間接監管過渡,迫切要求填補結售匯監管的薄弱環節。為適應對外開放新形勢,外匯監管方式將逐步由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由事前審批轉向事後監管。人民銀行和外匯局通過銀行監管企業和個人的結售匯行為,既便利涉外主體經營,也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但目前在銀行結售匯業務的市場準入程式方面,尚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依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各地監管部門在結售匯業務監管問題上執行政策和尺度把握不統一;同時,現行結售匯監管法規在銀行結售匯週轉頭寸、結售匯業務會計核算、數據統計以及對與銀行簽約的外幣兌換點等方面的規定也較為薄弱。   

    第二,銀行外匯業務的不斷拓展,迫切要求加強對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的管理。銀行在經營外匯資金業務中,不可避免地會産生自身的結匯和購匯需要,如銀行外匯利潤結匯,支付諮詢、評估和租賃等外匯費用,資本項目增資購匯等。現有法規側重於對銀行為客戶辦理結售匯業務的管理,但對於銀行自身結售付匯業務的管理,卻較少涉及和不夠清楚。    

    第三,加入世貿組織後外資銀行外匯業務限制的取消,迫切要求完善外資銀行結售匯管理政策。根據原有規定,外資銀行只能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取消了外資銀行外匯業務的服務對象限制,外資銀行可以向中資企業和中國居民全面提供外匯服務。為了便於外資銀行對中資企業和個人開展結售匯業務,亟需完善外資銀行在經營結售匯業務方面的法規,實行中外資銀行統一的結售匯管理政策。

    因此,為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金融業擴大開放的形勢,統一中外資銀行結售匯管理政策,完善對銀行經營結售匯業務的管理,規範銀行自身結售匯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廣泛徵求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並頒布了《辦法》。   

    問:能否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1996年發佈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側重於對銀行為企業和個人辦理結售付匯業務的管理,而《辦法》則對銀行辦理結售付匯業務的全過程進行了管理。這兩個規定互為補充和完善。《辦法》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第一,規範銀行結售匯業務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審批程式。《辦法》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是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業務的監督管理機關。銀行結匯、售匯業務的市場準入和退出由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審批。符合規定條件的銀行,可以持規定的材料,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同時抄報外匯局。其中,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經營結售匯業務,由人民銀行總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政策性銀行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以及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經營結售匯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會同當地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批。

    第二,區分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售匯業務,分別進行管理和統計。一是對於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辦法》規定,銀行外匯凈收益除另有規定外,應當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賣出,並在事前報外匯局備案;銀行自身貿易項下進口,應委託有外貿代理經營權的外貿公司辦理,不得直接對外支付;銀行自身服務貿易項下對外支付,可以從其外匯賬戶中直接對外支付,也可以按照規定用人民幣購匯支付;銀行自身經外匯局批准的資本與金融項目用匯,應當使用自有外匯營運資金。

    二是對於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銀行要繼續按照現有結售匯管理的規定,辦理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

    三是要求銀行在結售匯會計科目下,區分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售匯業務,並分別核算。在保留結售匯單證時,也應區分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售匯業務,將有關單據分別保存。

    第三,規範銀行結售匯週轉頭寸管理、結售匯業務會計核算以及銀行對與其簽約的外幣兌換點的管理責任等。一是銀行應當自取得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申請核定結售匯週轉頭寸限額。外匯局綜合考慮銀行的資本金、結售匯規模等因素,按照法人原則,統一核定銀行的結售匯週轉頭寸限額。銀行應當在每一營業日結束後,統計實際持有頭寸與核定週轉頭寸限額之間的差額,並於下一營業日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平補,使結售匯週轉頭寸保持在外匯局核定的頭寸限額內。

    二是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獨立的結匯、售匯會計科目,在結匯、售匯會計科目下,應當區分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系統內結售匯頭寸平補及市場結售匯頭寸平補交易,並分別核算。

    三是從事個人外幣與人民幣之間兌換業務的外幣兌換點,應當取得外匯指定銀行的授權,其每日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發生額應由其授權銀行納入相應的結匯、售匯統計,超過週轉金限額的部分應由授權銀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

    問:為什麼銀行申請開辦結售匯業務需要人民銀行和外匯局聯合審批?

    答:根據1998年確定的人民銀行和外匯局金融監管職責劃分,人民銀行負責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市場準入審批以及對金融機構外幣資産品質和風險的監管,外匯局負責監管金融機構在匯兌業務環節中執行外匯管理政策法規的情況。如前所述,銀行結售匯業務作為現行結售匯制度派生出來的政策性業務,銀行在辦理該業務時既須遵照人民銀行資産品質和風險監管的要求進行風險性管理,又鬚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政策法規對客戶的交易背景進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對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的風險性監管和執行外匯管理政策法規情況的監管二者缺一不可。因此,相應在審批銀行結售匯業務時,需要人民銀行和外匯局聯合審批。

    問:為什麼要規範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業務的會計核算辦法?

    答:以往外匯管理法規中,沒有規範銀行自身結售匯、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系統內頭寸平補以及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平補頭寸的會計核算辦法,各行核算結售匯的會計科目設置沒有統一標準,一些銀行往往將頭寸平補視同結售匯,既不利於銀行從其會計核算系統中生成向監管部門報送的數據,同時也給外匯局的現場檢查造成困難。因此,《辦法》對銀行結售匯業務的會計核算進行了規範,要求各行建立獨立的結售匯會計科目,並在結售匯會計科目下,區分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系統內結售匯頭寸平補以及市場結售匯頭寸平補交易,並分別核算。

    問:《辦法》中提到了對外幣兌換點的管理,能否請您介紹一下外幣兌換點的管理現狀?

    答:目前在賓館、機場、商場等非金融機構設立的外幣兌換點是銀行櫃檯業務的延伸,這些外幣兌換網點的業務均是由外匯指定銀行授權辦理,授權銀行應相應承擔對與其簽約的外幣兌換點的管理責任。但在此之前對於外幣兌換點的管理,尚沒有明確統一的法規依據,銀行對外幣兌換點沒有落實相應的管理責任,外幣兌換業務發生額也未納入相應的結售匯統計。

    《辦法》對外幣兌換點與授權銀行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了界定,要求外幣兌換點必須取得銀行的授權,其每日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發生額應由其授權銀行納入相應的結售匯統計,超過週轉頭寸限額的部分應由授權銀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

    問:按照《辦法》,中外資銀行結售匯管理政策是否已經完全統一?

    答:《辦法》明確其適用範圍包括中資、外資銀行,在中外資銀行結售匯業務市場準入和退出、結售匯週轉頭寸管理、代客和自身結售匯業務管理等方面,都統一了政策,取消了外資銀行在辦理結售匯業務上的客戶限制,履行了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對外承諾。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2002年11月27日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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