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出爐 醉酒駕車罰款5000元

    近日從有關部門傳來消息,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已擬定並經過全國人大一審,即將再次討論審核並正式出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在一些常見道路交通違章處罰項目上加大了力度,出臺之後,例如酒後駕車、超載駕駛等重大交通違章者將受到相當於現行罰則幾十倍的懲處。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最大的修改是對酒後駕車違章的處罰更加嚴厲。按現行規定,目前對酒後駕車違章一般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並處吊扣3個月駕駛證;對醉酒駕車違章的一般處以15日以上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並處吊扣6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吊扣駕駛證6至12個月。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則規定:酒後駕車須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並暫扣駕駛證;醉酒駕車,或者一年內兩次酒後駕車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並處15日以下拘留。駕駛營運車輛醉酒違章的,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車輛。與現行規定相比,酒後駕車違章和醉酒駕車違章的最高罰款額分別提高了10倍和25倍。

    另外,草案中規定,機動車輛駕駛人在與行人和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在後者負有全責的情況下,可以免予承擔民事責任賠償。這一規定俗稱“撞了白撞”,曾在社會各界引起強烈反響。鋻於這一問題比較複雜,有關方面將進一步作出研究。人大最後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否吸納這一原則,目前尚無定論。

    前不久,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在就草案制定情況向人大有關部門進行彙報時解釋説:關於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草案引進了“過錯原則”。交通事故會引發兩方面損失,即“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即民事責任)”,按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財産安全具有一定危險性,故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實行無過失原則,即除人身傷亡損失按雙方過錯比例各自承擔外,如不能證明損害係由受害人(非機動車或行人方)故意造成,則財産損失(民事責任)一概由機動車方承擔。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未就現行“人身傷亡損失”做大的修改,只是更清晰地規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金額的範圍內予以賠償;人身傷亡損失超過投保金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但另一方面《草案》卻將“財産損失(民事責任)”重新界定為:“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産損失,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民事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民事責任。”這就是説,按照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規定,當非機動車或行人方負有交通事故全責時,機動車方就能既不承擔人身傷害賠償,也不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胡光寶説,有的委員和法律專家提出,考慮到隨著道路建設的發展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原有的“無過失原則”可以適度修改。從國外的情況看,有些國家已從過去採用的無過失原則改為採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機動車一方能夠證明自己在駕駛時對交通安全已盡了高度注意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有些國家則仍然實行無過失原則。鋻於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法律委員會建議作進一步研究。

    新交通安全法(草案)還對超載駕駛等其他違章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上海市交巡警總隊官員表示,雖然這一法規尚在審議過程中,但相信近期就將出臺。其中除“撞了白撞”尚無定論外,其他各項修改基本已無太大異議。無論駕車者還是行路人,從現在起就該對自己的交通行為多加檢點。

    

    《解放日報》 2002年11月06日


廣州擬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人亂穿馬路將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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