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登記醞釀變革 結婚離婚將不用單位蓋章

    “一定要單位介紹信?沒有成嗎?我們自己擔責任還不行嗎?”日前,記者在婚姻登記處碰到一對前來登記的年輕人因女方還沒開具單位介紹信而悻悻離去。“自己的婚姻還必須要單位領導簽字嗎?”這是許多新人的疑問。

    聚散都將更自由

    日前,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我國婚姻登記的出證制度可能會發生重大改變,只有單位開出介紹信才可登記結婚、才能協議離婚將有望成為歷史。不久的將來,只需出示戶口本、身份證,你就能與心愛的人登記結婚了。

    據了解,隨著新《婚姻法》的出臺,民政部門經過充分調研後,對現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進行了相適應的修改。目前,修改草案已經由民政部上報國務院等待審批。《條例》修改草案的宗旨是“簡化程式,方便群眾”;在這些改動中,當事人隱私權的保護得到了加強。誰擔負起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資格,結婚、離婚到底要不要出具單位介紹信等都被列入了修改議程。

    根據婚姻登記機關1994年頒布實施的《條例》,辦婚姻登記必須由“單位”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長期以來都採取這種傳統做法。儘管在《婚姻法》、《民事訴訟法》裏均無此規定。單位難對個人婚姻負責

    這種計劃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陳舊、落後的社會管理方式,多年來都備受社會關注。這種管理方法混淆了婚姻當事人與“單位”之間的法律責任。現今,大量的事例都證明,因為單位證明而出現法律糾紛後,沒有單位會承擔任何責任,麻煩和責任都是當事人的。

    更為重要的是,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單位”這一概念早已含混不清,強求當事人提交“單位”出具的證明,一方面,無疑為一些希望結婚,但沒有“單位”的人設置了障礙;另一方面,卻給那些靠欺騙、作假等手段開具結婚證明的人留下了空子。事實上,很難保證那張“單位證明”的真實可靠性。再則,單位出證還給某些單位非法限制公民婚姻自由、搭車亂收費提供了可乘之機。

    一位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告訴記者,“現在越來越多的人不願意將自己家庭的聚散離合在單位、領導面前‘展示’,尤其是離婚的。有些當事人甚至問我們的工作人員,不用這個成不成?”

    《婚姻法》最核心的原則是“婚姻自主”,這種“自主”包括結婚自主和離婚自主。最早婚姻登記機關做此規定,是因為人們對隱私權等概念還很淡漠,但隨著時代發展和法治的進步,由婚姻當事人雙方共同對自己的婚姻行為承擔完全的法律責任,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行的。商報記者陽虹霞J010

    評論:結婚是自個兒的事

    如果在20年前,你能拋下自己的檔案不管不問,然後去“雲遊四海”嗎?如果在20年前,沒有戶口保障,你敢率性的留在自己喜歡的城市嗎?今天,這一切都成為現實。

    如果告訴你,有那麼一天,沒有單位的一紙介紹信,你也能拉著他或她的手,幸福地去婚姻登記處領證;沒有這一紙介紹信,你也能輕鬆地離婚,告別破碎的家庭。你是否發現生活有了更多可能?

    你驚喜的發現,你開始學會自主選擇,並且擁有了自主選擇的權利。對你的命運起“決定性”作用的“坎”越來越少,你可以選擇自己真正喜歡的專業、工作、生活和愛情,那些完全屬於自個兒的事越來越多,由“單位人”回歸“社會人”,每個人都更接近自然和自由,也就更自主、更自在了。 陽虹霞/文

    現行結、離婚需出示的證明

    結婚①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②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③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婚前醫學鑒定證明(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離婚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議書⑤結婚證

    北京現代商報 2002年11月05日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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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街道不再辦理婚姻登記手續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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