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佈新版中報準則  

    為提高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品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日前制定發佈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

    自頒布日即6月22日起施行的新準則,對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作出詳細規定。此前的《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資訊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0年修訂稿)》同時廢止。

    半年度報告是中期報告的一種,上市公司今後將遵循該準則進行全面、充分的披露。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管理層如預測下一報告期的經營成果可能為虧損或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應予以警示。

    因涉及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上市公司確實不便遵循該準則某些規定的,可向交易所申請豁免,並保證該豁免不會導致對投資者利益的實質性損害。

    準則要求,同時在境內、外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證券監管部門對半年度報告的要求不一致,應遵循報告披露內容從多不從少,披露時限從短不從長,其他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辦理,並應在同一時間公佈半年度報告。

    準則強調,公司董事會及董事應當保證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

    公司管理層應説明報告期經營情況,包括主營業務的範圍及經營狀況,公司主營業務涉及具有不同風險行業、地區的,應分別闡述佔報告期主營業務收入10%(含10%)以上的經營業務所在行業或地區、主營業務收入及主營業務成本;報告期內主營業務發生的變化;主要産品的市場佔有率情況;對報告期凈利潤産生重大影響的其他經營業務。

    新準則要求公司應披露報告期投資情況,包括:半年度期間有募集資金或以前期間募集資金的使用延續到報告期的,公司應披露投資項目的實際進度及收益情況;未達到計劃進度和收益的,應解釋原因;尚未使用募股資金的用途;募股資金用途發生變更的,應説明變更原因、是否已履行變更程式、新的用途、實際進度與收益情況。

    準則強調,在半年度報告期間有委託理財的,上市公司應進行充分披露。如更換了會計師事務所的,上市公司應披露解聘原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式。

     中證網2002年6月25日

    

     


證監會: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中報或年報將被罰款
2001上市公司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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