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參股證券、基金公司規則出臺  

    中國證監會6月3日發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明確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及程式。這兩項《規則》將於7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這兩項《規則》,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外資參股基金公司,包括境外股東受讓、認購境內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股權而變更的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或者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可經營的業務包括:(一)股票(包括人民幣普通股、外資股)和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承銷;(二)外資股的經紀;(三)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經紀和自營;(四)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規則》指出,所稱外資股,包括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和在境外上市的外資股。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從事股票主承銷業務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取得主承銷業務資格。

    《規則》明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符合綜合類證券公司的相關規定。其境內股東,應至少有一名是內資證券公司;但內資證券公司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不在此限。境內股東可用現金、經營中必需的實物出資;境外股東應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規則》規定,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境內股東中的內資證券公司,應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內資證券公司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後,應當至少有一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

    未取得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不得開業,不得經營證券業務。收購或參股內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規定條件,其收購的股權比例或出資比例應符合上述規定。此外,內資證券公司申請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還應向證監會提交依法不能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經營的業務的清理方案等文件。

    在外資參股基金公司方面。《規則》明確,外資持股比例或在外資參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超過33%,在我國加入WTO後三年內,該比例不超過49%。且境外股東應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根據《規則》,境外股東受讓、認購境內基金公司的股權,由基金公司向證監會報送申請材料,證監會自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新聞評述:外資進入不影響證券市場穩定運作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佈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這兩項規則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

    中國證監會有關人士指出,發佈實施《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並依法審批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是履行我國政府關於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進一步提高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水準的需要,也是促進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的主要舉措,必將對我國證券業的發展産生積極的影響。

    在我國證券業十餘年的發展歷程中,證券經營仲介機構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經營規模不斷壯大,管理水準和服務品質也在不斷提升,運作的規範化程度日益提高。

    但是,與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相比,我國的證券經營仲介機構在諸多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允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規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有利於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專業技能和投資理念,提高我國證券行業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水準,進一步改善我國證券行業的服務品質;二是有利於提升我國證券市場的規範化運作水準,降低市場運作成本,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推動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發展;三是有利於引進境外資金,增強我國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整體資本實力和抗風險能力;四是有利於境外投資者對我國資本市場的了解,為通過境內資本市場利用外資創造更好的條件。

    這次中國證監會發佈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對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業務範圍、境內外股東的資格條件和持股比例、審批程式等事項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由境內外股東申請新設,也可以由內資證券公司變更而成。二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包括A股和B股等外資股)和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外資股的經紀以及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和公司債券)自營和經紀業務。三是境外股東必須具備在所在國家或地區有證券經營資格、經營金融業務十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司法機關和證券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等條件,其直接間接持有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股權,不得超過該公司註冊資本的三分之一。

    《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規定了參股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兩種途徑,即境外股東通過受讓、認購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而變更現有內資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二是規定了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東的條件,這些條件主要有:實收資本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併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所在國家有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國家證券監管機構的處罰等。三是規定了境外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四是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五是比照內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批規則,對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審批;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業務範圍和與內資公司沒有區別;在日常監管上也適用與內資基金管理公司同樣的規則。

    據介紹,《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是根據我國加入WTO所作的承諾,依據《證券法》、《公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依據審慎性監管的原則而制定的。中國證監會將按照“國民待遇,內外一致”的原則對有關申請予以審核,並據此對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審批和監管。

    中國證監會有關人士指出,我國證券行業的對外開放是按照積極穩妥、循序漸進的原則進行的,允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並不等於證券市場的對外開放,不會影響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運作。但是應該認識到,隨著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我國證券行業的對外開放程度必將進一步提高,證券經營仲介機構之間的競爭將越來越激烈。國內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要充分認識到與國際同行在管理水準和專業技能方面的差距,進一步增強危機意識和競爭意識,積極引進國際先進經驗和技術,狠抓管理,苦練內功,培養誠信文化,強化依法合規經營意識,努力提高服務品質和服務水準。(丁韜)

    

     《中國證券報》2002年6月4日


境外機構參股發起基金公司規章先行
中外合資基金公司管理規定將出臺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