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流失文物回國 海歸文物免征關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三部委近日聯合下發通知,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接受境外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由於此前我國海關一直對海外回流文物徵收不同數額的關稅,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國內接受單位的積極性,所以此次出臺新辦法以免征稅的方式促進流失境外的中國文物重回國內。

    這些文物包括:1949年以前的所有中國文物或其他具有文物價值的製品等;1949年以後,我國已故近、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以及原産于中國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等。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接受此類文物時,需要免稅的,應在文物入境的一個月前,向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另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妥善保藏免稅入境文物,並僅用於非營利性的展示、科學研究等公益活動,不得將其出售、贈送或抵押。同時該辦法不適用於民間收藏機構。

    《北京晨報》200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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