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8月1日起實施  

    為了加強對網際網路出版活動的管理,保障網際網路出版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網際網路出版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和資訊産業部日前頒布《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這是針對網際網路發展的狀況和出版行業發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又一部網際網路內容管理的法規。

    據光明日報報道,《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是經2001年12月24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0次署務會和2002年6月27日資訊産業部第10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的。《規定》指出,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必須經過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出版活動。《規定》指出,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業務,除符合《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有確定的出版範圍,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有必要的編輯出版機構和專業人員以及有適應出版業務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場所。

    《規定》要求,網際網路出版機構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應當依照重大選題備案的規定,履行備案手續。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際網路出版內容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倣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此外,還具體規定了網際網路出版的禁載內容。《規定》還要求網際網路出版機構實行編輯責任制度,要求必須有專門的編輯人員對出版內容進行審查,以保障網際網路出版內容的合法性。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著作權的法律、法規,應當標明與所登載或者發送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記錄。

    《規定》還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活動的行為制定了詳細的罰則。此外,對違反該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警告,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沒收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及違法所得,以及處相應罰款等。

    該《規定》將於2002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規定》施行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活動的,應在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依據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中新社 200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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