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人猴子被動物園“判”以“終身監禁”  

    山東省濟南市野生動物世界因猴子傷人被法院判令敗訴,一氣之下,竟將這只惹禍的猴子關入囚籠,“判”以“終身監禁”。

    2001年8月20日正值暑假,家住濟南市歷下區十畝園中街的劉潤峰在父親陪同下,乘公共汽車來到濟南市野生動物世界參觀各種動物。劉潤峰當時9歲,是十畝園小學二年級的學生。據劉潤峰講,當時他在父親的陪同下,按照野生動物世界指定的路線遊完了各個動物區,正要離開時,突然從路邊躥出一隻猴子,一口咬到他的胳膊上。

    事發後,在工作人員的引導下,父親領著劉潤峰找到了野生動物世界的領導。有關領導看過後表示同情,並安排車輛和工作人員將劉潤峰及家人送到山下,醫院很快對其傷口做了清洗、上藥、縫合等一系列的處理,並打了破傷風針及狂犬疫苗。在治療的過程中,劉潤峰一家與野生動物世界産生了摩擦。

    劉潤峰的父親劉國強決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2001年12月24日,他將兒子的一紙訴狀遞上了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劉潤峰在訴狀中要求:被告應賠償因旅遊合同糾紛所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3294.90元。同時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

    至此,濟南市野生動物世界成了猴子傷人一案中的被告。野生動物世界有關領導認為,“因為一隻猴子當上了被告,實在有些冤枉”;“這個事件的發生很可能是劉潤峰招惹了猴子,才造成今天的後果”。

    2002年6月6日,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就猴子傷人一案開庭審理。法庭上,雙方各執—詞,針對猴子傷人事件展開激烈爭辯。原告認為:“由於動物世界的疏忽和管理不當,造成了猴子襲擊人的傷害事件,動物世界應負全部責任。現在,原告的胳膊上留下了一道7釐米左右的傷疤,這是終身都不能去掉的。”

    而被告辯稱,對原告被猴子所傷這一事實沒有異議,但按常理,猴子在不受外人侵犯的情況下是不會傷人的,因此被告對猴子傷人的原因存在著質疑,因為猴子不會説話,它不能講出當時的事實,只憑原告一方講,其可信程度值得懷疑。本案屬於輕微傷害,原告在精神損失賠償方面要求過高。考慮到原告是個小學生,正處於學習階段,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經過法庭的調查,歷城區法院就猴子傷人一案認為,原告購票到被告處遊玩,雙方即建立了遊園服務的合同關係,被告應在盡可能的情況下保證原告的人身安全……據此判決如下:限被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2394.90元、交通費480元、門票款80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野生動物世界被法院判令敗訴之後,于6月10日將惹禍的猴子禁閉起來,“判”這只傷人的猴子為“終身監禁”。同時,在這個鐵籠旁邊,寫上了“此猴傷人,終身監禁”的黑体大字。

    

     《北京青年報》 2002年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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