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筆錢該不該要?服刑犯捐資助學引發爭議  

    入夏以來的陜南洪災牽動了一個特殊身份的人。近日,這位姓張的38歲男子,眼含熱淚地表達了自己的心願:拿出積蓄幫助災區重建學校。而他身上的囚服,卻表明瞭他不同於一般人的身份——服刑犯。

    今年6月,張某因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服刑期間他從報紙、電視上看到陜南洪災造成的損失,於是萌發了捐資幾十萬元援助災區重建學校的想法,這些錢是他以前幹建築工程攢下的。張某希望以此彌補曾犯下的罪過。

    由於張某在押服刑犯的特殊身份,其捐資舉動在當地引起極大爭議:張某是否有權援助災區?失學孩子會怎麼看待一所由罪犯捐助的學校?善舉能作為減刑依據嗎?

    沙龍在座:

    郝又明 北京朝陽外國語學校校長

    吳 意 某監獄獄警

    張星水 北京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許蘭亭 北京律協刑辯委員會主任

    ●郝又明:這是件大好事啊!最重要的,這件事告訴我們,人性中沒有絕對的好壞。在一定環境和條件下,他惡的一面被激發,可能犯罪,但這並不能説明他內心善的一面完全泯滅。經過教育挽救,人性中的善會被重新喚醒。對這樣的人性回歸,人們和社會不應拒絕。

    如果我是那所受捐學校的老師,我會對孩子們説,每個人的人生道路,都可能有成功和失敗,一個人一時走錯路,不能代表他整個人生永遠的失敗。現在張某雖然人在監獄中,但能拿出錢來建學校,是靈魂的凈化和再生。長期以來,在我們的觀念意識中,認為“龍生龍,鳳生鳳,老鼠生子就打洞”天經地義。現代教育應該摒棄這種觀念。

    ●吳意:罪犯發善心、行善舉的事並不少見。有一女監50多名罪犯,捐出每人每月6塊錢的生活補貼給SOS兒童村,表達她們對需要救助孩子的愛心。作為罪犯,他們被剝奪了人身自由權,但他們同樣具有奉獻愛心的公民權利,同時也是在盡公民的義務。

    至於這種行為能否作為減刑要件,作為一名獄警,職責要求我必須謹慎對待,防止別有用心的犯人借此投機。判斷一個罪犯的行為動機,一定要與他平時接受教育改造的態度和表現聯繫起來。

    如果張某已服刑三五年了,對他的行為動機會有個大致判斷。但捐資助學是張某入獄剛一個月時提出來的,那就要看他對自己給他人造成傷害行為的認識程度,以及在看守所的表現等。

    罪犯一時的善舉不能作為獎勵、減刑的必要籌碼。對此,不應單方面刻意做過多的渲染。

    ●張星水:其實,這件事本身並不重要,之所以引起一定程度爭議,是因為在常人眼裏,只有成功人士,如企業家、港澳臺同胞和歸國僑胞才有資格和實力捐資助學。而現在卻是一個服刑犯人主動要求幹這件事。

    我認為,媒體和公眾大可不必為此感到憂慮和不解,我個人對此持肯定態度。

    從人性上講,犯人也是人,他們也有人性中善的表露,無可厚非。

    再看社會效果,不管服刑犯人捐資助學的動機是什麼,其結果是一些失學兒童又獲得了受教育的機會,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的負擔。而且,連正在服刑的犯人都開始嘗試著做善事和好事,那麼,普通公民是否也該從中得到一定的啟發呢?

    雖然在法律上,犯人捐資助學不能從根本上減輕他們曾經犯下的罪過和給他人帶來的傷害,但這畢竟表明犯人已經通過自身的實際行動來回饋社會,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犯人悔過自新的積極態度,是應該適當肯定的。

    ●許蘭亭:張某捐資助學的行為並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張某雖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但他並未被剝奪處分其合法財産的權利。張某為災區捐資建校的行為,無疑屬於對公益事業的捐贈。沒有法律規定罪犯就不能捐助公益事業。

    那麼,張某的捐資助學行為是否符合減刑、假釋的條件呢?這要根據刑法中規定,不能一概而論。

    總之,張某捐資助學的行為合理合法。我們無權也不應該從道德角度拷問捐贈者。至於具體的捐贈程式、操作步驟等,可依“捐贈法”的規定進行。

    《中國青年報》 2002年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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