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公證手術獲得成功 手術公證引出三大疑問

    近日有媒體披露,手術公證已悄然在京城出現,北京首例經過公證的手術獲得了圓滿成功。

    疑問一:公證對誰更有利

    病人得到救治的機會,醫生免除了後顧之憂,手術公證似乎于醫患雙方都有益處。

    但是公證員説,他們不願意受理這樣的公證:“公證書應體現雙方的權利義務,但是這份公證書卻沒有體現出醫院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健康諮詢報》的一位業內資深記者直言:做手術前先要公證“手術風險”,就好像是在醫院救死扶傷的主要職能之上加了一些附加的條件。她認為,尤其是對於一些急危病人,這是一種責任的轉嫁或推脫,是有違《醫師法》的。另一記者則認為,任何職業都有風險或者麻煩,醫生也應具有承擔風險和面對困難的心理素質與責任,這是醫生的職業道德。怕出事就不進行有難度的手術,這是對人身健康權的侵害。

    疑問二:公證是否應推廣

    從2000年國內第一份手術公證書的簽訂至今,手術公證已在很多城市出現,北京相對出現得晚些,但是這個首例是否意味著公證已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應該推廣呢?

    外地已有醫院嘗試普及,成都某醫院就規定,危重病人手術前先簽協議。但是不少北京的醫院卻持否定態度。北京市第六醫院一位院領導的意見是:首先,如果每一個手術之前都要公證,會給醫院和有關部門造成很大的麻煩;其次,公證不能阻擋醫療糾紛的出現,也不能阻擋患者及家屬的起訴,公證實效並不大。北大醫院一位醫生則認為,其實手術通知單就已説明瞭手術風險,重復公證意義不大。

    “手術前先要花時間公證,這可能會延誤最佳手術時機,對患者不利。”記者在醫院隨機採訪了一些病人,大多數人認為手術公證對醫生有利,表示不會主動要求公證。

    北京一些公證處也表示,手術公證尚需法律論證,他們不會把它當作日常公證項目。

    疑問三:公證能減少醫患糾紛嗎

    “患者及其家屬主動承擔一切後果及責任”,這是手術公證中最常見的條款。公證真能減少醫患糾紛嗎?

    “公證並不影響患者日後行使訴訟權利。”龍華律師事務所安律師説,手術前公證其實沒有實際作用,因為公證既不能限制患者日後行使訴訟權利,也不能使醫生免除被追究醫療事故責任。而且,他還認為,如果醫院要求凡是病危的或是重大的手術都必須要公證,那麼實際上它是利用患者急於手術之機迫其簽約,所簽條款沒有法律意義。(王小星)

    

    《北京晨報》 200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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