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取代結婚證明僅是意見 新條例年內出臺

    近日,廣州某媒體的一篇題名為《宣誓將取代證明結婚可望無須單位同意》的報道吸引了眾多讀者的目光,在讀者中討論甚眾。

    1月10日,記者向民政部有關部門求證此消息時,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婚姻管理處肖登峰處長手中已有這份稿件,他表示上述消息有不確切之處。

    對於媒體所報道的“結婚將以宣誓為證”的方式,肖處長説這只是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討論過程中的意見之一,目前並未確定是否執行。

    至於媒體所稱“修改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草案將在春節過後提交全國人大通過,最快將在年內實行”的説法,則是不準確的。“因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須經國務院審議通過,無需全國人大討論通過。目前,《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正處於徵求意見和修訂過程中,尚未提交國務院審議。”肖處長解釋。

    肖登峰認為,“單位”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做法是計劃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陳舊、落後的社會管理方式,也是多年來備受社會關注、群眾非議的問題之一。

    他説,這種由“單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辦法主要弊端在於:混淆了婚姻當事人與“單位”之間的法律責任。大量事例證明,因為單位證明而出現法律糾紛後,沒有單位會承擔任何責任,麻煩和責任都是當事人的。

    肖登峰説,更為重要的是,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單位”這一概念早已含混不清,強求當事人提交“單位”出具的證明,有的難於上青天,為希望結婚的人設置障礙;有的易於反掌,給那些靠欺騙、作假手段開具結婚證明的留下空子,事實上根本無法保證“證明”的真實可靠。再則,單位出證還給某些單位非法限制公民婚姻自由、搭車亂收費提供了可乘之機。

    肖登峰指出,結婚、離婚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無需“單位”予以行政審批或行政許可。因此,徹底改革現行婚姻狀況出證辦法勢在必行。他認為,隨著法制建設日漸完備和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由婚姻當事人雙方共同對自己的婚姻行為承擔完全的法律責任,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行的。“但是,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出臺前,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仍要嚴格遵守現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他強調。

    據透露,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力爭在今年出臺。(崔麗)

    《中國青年報》200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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