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黑洞有多深?

     《中國青年報》2002年1月23日第7版發表的《仲介把我送英國,我把仲介送法庭》一文向人們傳出的資訊是,在這一留學過程中,留學生本人、留學生家長、仲介公司、外國學校、國家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從其典型性看,這個案子是中國整個留學糾紛的一個縮影。

    去年,我在採訪英國駐華大使館高級簽證官時,他曾告訴我一個非常令人吃驚的事情:一個還未成年的中國留學申請人在面對簽證官時説:“我不想去英國,也不想去留學,可是,我爸媽偏要讓我去。簽證官,求您把我拒簽了吧!”我在調查圓圓一案時發現,圓圓本人也並不想去英國,他本人對整個去英國留學的材料準備所知甚少。我在就圓圓的申請材料、申訴材料、入學通知書等方面向他提出問題時,他都説不清楚。很顯然,由父母操辦或仲介公司代為操辦的佔了相當大的成分。

    從我對圓圓的接觸看,這是一個很有靈氣的小夥子,學習很優秀,但這並不表明他就有很強的生活自理能力。在調查此案的同時,我還獲悉,北京有一位去英國留學的女學生,到英國第二天就買票飛回國內。儘管這位女留學生認為,其回國的理由在於仲介公司所設的騙局,但從另一個角度也反映出她自己適應新環境生活的能力有限。一個在家嬌生慣養的孩子在學習上非常出色,這是可能的,但一到新環境需要自己解決問題時,就暴露出很多缺陷,這也是可能的。這樣的案例在中國獨生子女時代實在是太多太多了。

    最近,我採訪了將近20個國家駐北京的簽證官。有好幾位簽證官強調説,希望通過媒體告訴家長,讓他們的孩子自己來辦理留學簽證事宜,不要為孩子包攬一切。我在採訪中發現,在圓圓一案中,其父母包辦的成分要遠遠大於圓圓自己所做的。先是折騰去美國,然後折騰去英國,最後又從英國折騰回北京,可能還要從北京折騰去別的什麼地方。這當中,父母所希望的,是給圓圓提供一個能夠適於發展的環境。然而,父母與孩子所遭遇的同樣問題都是,他們對外面的世界缺乏足夠的了解,對留學仲介服務缺乏基本的法律保護意識,以及急切的留學心態,都給合法的與不法的仲介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騙與被騙就有了合理的邏輯關係。圓圓的母親曾對我多次表示:“仲介公司設置的陷阱有多深?一想這些我就後怕。”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圓圓的父母對留學了解的情況還算比較多的,試想那些比較偏僻的地方的父母們,他們只能依賴仲介公司,或者説聽任仲介公司擺布了。

    毋庸諱言,在這樣的“留學騙局”中,父母甚者留學生本人都或多或少地參加了設置騙局的行列。有些父母為孩子留學,提供了一些假文件;仲介公司為讓孩子出去,也製造一些假文件;孩子自己為出國,面簽時準備了一堆經人傳授的假話。我一直沒有弄明白的一件事情是,一個高中都沒有畢業的學生能夠非常輕易地拿到英國所謂著名大學的入學通知書,而且,這份通知書不是從英國本土簽發的,居然是從馬來西亞簽發的。圓圓在英國的77天留學中,根本就沒有見過這所大學是什麼樣,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也沒有看到自己的入學通知書。

    我從多個國家駐華大使館採訪獲得的資訊表明,那些被明確拒簽的留學申請人中,有一半左右都與造假有關。有一個大國的簽證官還不無諷刺地説:“中國有一個非常成熟的造假市場。”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次被圓圓告上法庭的那家仲介公司曾在某媒體上信誓旦旦地表示,與國際接軌,更好地服務於中國的現代化教育事業是其一貫的宗旨。

    一位與圓圓案無關的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圓圓案中,圓圓與仲介公司簽訂的合同是明顯不利於圓圓的,很多原本應該有明確約定的東西,在合同中並沒有。更危險的是,圓圓與其所在的學校並沒有訂立合同關係。目前,中國的留學仲介服務合同雖然在有關部門備案,但基本上都是由仲介公司操控,北京乃至全國都沒有一份統一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在這種情況下,仲介公司往往拋出一份幾乎完全有利於自己的合同跟其服務對象談判,稍不如意就會表示“我寧願不做你這一單生意,我也不去修改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有合同,留學生同樣面對兩個難題:第一,難以尋找合同中對仲介不利的漏洞;第二,涉外取證困難重重。這再次印證了原告律師所説的:“仲介公司為留學生設置了非常可怕的陷阱。”

    此外,我在採訪中還獲悉,北京某律師事務所曾倡議制定“中國海外學生權益保護計劃”,為留學生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務。這個創意其實很值得深思,然而由於其完全的商業操作,人們不免又在心中投下疑問。順便提一句,我從法國駐華大使館獲得的法國政府機構與留學生合同文本比仲介公司提供的文本要規範得多。  

    《中國青年報》 20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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