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批評副科以上幹部必須經領導同意?

    某地的一個錯誤做法被新聞單位曝光後,該地領導竟對新聞單位的報道做出規定:批評副科長以上幹部,必須徵求領導的意見。

    此“規定”一齣,這個地方的幹部要麼拒絕採訪,要麼接受採訪也不説話。當地的許多幹部和群眾説,這種規定,無異於在輿論監督中設置了一個障礙:要想批評副科長以上的幹部,首先就要徵得他們的同意,如果不同意,批評報道就會流産。這種做法,新聞記者不滿意,群眾也不滿意。

    這種做法,實際是限制採訪。

    黨和政府對新聞報道有具體的規定,新聞記者的權利和義務也是明確的。新聞輿論要唱響主旋律,要充分發揮黨和人民喉舌的作用。同時,要加強輿論監督,揭露和批評那些違反黨的方針政策,違背法理,違背民意,違背科學的現象。當然,真實是新聞的生命,批評報道一定要講事實,不能作假,記者(或作者)要對自己的作品負責。如有必要,批評的內容要讓被批評者了解,耐心聽取他們的意見。這也是為了保證批評的客觀和真實。但是,這與那種抵制批評的所謂“必須徵求意見”是兩回事。各地黨委和政府,在對待新聞報道這個問題上,就應該不折不扣地按照中央的規定辦事,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有些地方自己另設“規定”,限制新聞採訪,而且規定什麼“批評副科長以上幹部要徵求領導的意見”(其實是要取得被批評者同意),顯然屬於“另搞一套”,與法治精神和加強輿論監督的精神相悖。

    制訂規定限制批評,從一個方面表明,有些地方的幹部,對批評的認識、對批評的態度還較偏頗。在最近各地發生的幾起大事故中,就有人千方百計地封鎖消息、掩蓋真相、阻礙曝光的事情發生。有的甚至雇人對前去採訪的記者大打出手。某些幹部之所以那麼懼怕批評和曝光,説白了,就是怕真相大白後,責任被追究,頭上的烏紗帽保不住。

    其實,批評本身,是對工作的一種監督和幫助。被批評者,應該正確對待善意的聲音。錯了就改,對群眾、對自己都有好處。即便犯了錯誤,或負有領導責任,也要有點“負荊請罪”的精神,敢於認錯,承擔責任。再説,“紙包不住火”,在現代社會,想要掩蓋事實真相很難。諱疾忌醫,聽不得不同意見,甚至對批評者橫設障礙,看起來好像堵住了暫時的漏洞,實際上,那個漏洞會越堵越大,最終吞噬設障礙的人。

    設置障礙,限制批評,反映了那些地方的幹部骨子裏還有一種“小國之君”的心態,即“只允許我行,不準你説”。有些官員對於輿論監督的作用、幹部依法使用權力、權力必須受到制約和監督等等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常識,還極其缺乏。限制採訪者還需要認真補上一課。

    《人民日報》2002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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