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擬訂立反恐怖條例為恐怖主義行為下定義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昨天在立法會上透露,為落實聯合國安理會的有關決議,特區政府將在4月17日向立法會提交反恐怖條例草案。

    葉劉淑儀昨天向立法會介紹了條例的立法建議,併為恐怖主義行為作出定義。她指出,恐怖行為必須具有兩個先決條件:採取行動或威脅採取行動來去影響政府或恐嚇公眾,並通過這些行動達到某些政治、宗教或意識形態的目的。

    葉劉淑儀指出,如果涉及向某人使用嚴重暴力、涉及嚴重損毀財産、危害某人的性命、嚴重威脅公眾健康或保安、或意圖嚴重干擾或破壞電子系統的行為,也將會被視為恐怖主義行為。

    據了解,即將提交立法會的反恐法例建議,賦予行政長官權力將涉及恐怖行為的人士或組織,納入設有上訴途徑的表列程式。

    

    人民網 200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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