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一部經濟新區地方性法規在天津出臺施行

    《天津濱海新區條例》日前經過天津市人大通過並開始施行,它通過法律的形式對濱海經濟區的性質、任務、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等進行了確認和規範。這是天津市在轉變政府職能、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制度創新的一次新嘗試,是我國第一部針對經濟新區的地方性法規。

    1994年,天津市提出了用10年左右的時間建成濱海新區的設想,這一地區包括天津港、開發區、保稅區和塘沽、漢沽和大港等在內的2270平方公里區域,海岸線長153公里。

    目前這裡已經成為天津最大的經濟增長點和對外開放的標誌性區域,今年前三季度已實現國內生産總值575.28億元,同比增長19.9%,完成外貿出口總值47.63億美元,同比增長28.6%。預計到年底,濱海新區國內生産總值佔天津市比重將達到40%以上、外貿出口55%以上。來自67個國家和地區的4549個“三資”企業在新區落戶,合同利用外資177.08億美元,世界500強中有82家在新區投資,這裡成為全國外商投資回報率最高的地區,工業總産值達到了1463.38億元。

    濱海新區是天津市根據經濟發展需要而設定的經濟區劃,所轄包括幾個功能區和行政區,之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上下級關係,那麼如何協調它們之間的經濟關係和經濟利益,實現區域內生産要素的自由流動和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同時減少管理層次保持廉潔高效成為保證濱海新區發展要解決的一個根本問題。

    《濱海新區條例》明確了作為市政府派出機構的新區管委會負責制訂經濟發展戰略和經濟政策、産業政策,協調區內縱向和橫向的管理關係,不打破各單位自身的經濟、政治、社會的管理系統,不干擾各單位的行政、財務、人事等內部事宜,與他們既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又是各自獨立的管理主體,為他們提供宏觀指導與服務。

    條例還對新區有關優惠政策、産業政策和運作方式等國內外客商非常關注的問題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使國內外投資者放心。(張治方 張建新)

    

    新華社 200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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