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明確14至16周歲者承擔刑事責任範圍  

    中國將對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近日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問題作出解答。

    答覆指出,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於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

    據悉,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已將此答覆意見轉發各地執行。

    中新社 2002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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