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證監會就境外上市外匯管理髮布通知  

    日前,外匯局、證監會就境外上市有關外匯收支行為,完善對境外上市所募集外匯資金的管理髮布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與中國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境外上市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政策。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是指在境內註冊、境外上市的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註冊、中資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企業在境外發行股票及上市籌集資金,是我國利用外資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方面,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1994年、1997年先後出臺了有關規定,但僅涉及對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發行新股資金調回境內以及外匯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近幾年來,隨著境外上市所涉及的外匯收支活動日益多樣化,在外匯管理方面需要在法規和操作上予以進一步規範。為此,外匯局會同證監會制定並下發了《通知》。

    《通知》對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政策的規範與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建立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制度。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在獲得中國證監會關於境外發行股票及上市批准後,持有關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手續。

    第二,規範對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發行股票所募集的外匯資金,應調回境內,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滯留境外。所調回的外匯資金,經外匯局批准可以開立專戶保留,也可以結匯。

    第三,明確境外減持或出售資産所得外匯資金的管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通過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過上市公司出售本公司資産(或權益)所獲得的外匯資金,應在資金到位後30天內,調回境內,並應經外匯局批准結匯。

    第四,明確境外注資的管理。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向境外注入資産或權益的境外投資行為,應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第五,規範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的回購行為。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如需回購本公司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應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變更及相關的境外開戶和資金匯出核準手續。

    《通知》的出臺,為境外上市外匯收支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將促進境外上市活動的規範運作。同時,通過採用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等管理手段,也有利於監管部門更有效地監測外匯資金流動,進一步提高管理水準。

    《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02〕7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中國證監會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各境外上市分司:

    為規範境外上市有關的外匯收支行為,加強對上市所籌資金的調回及結售匯的外匯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是指在境內註冊、境外上市的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註冊、中資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

    二、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在獲得中國證監會關於境外發行股票及上市的批准後30天內,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手續(登記表見附件)。辦理上述手續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書面申請;

    (二)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複印件);

    (四)初步招股説明書;

    (五)第三條或者第四條規定的有關資金調回境內的計劃;

    (六)視情況需補充的其他材料。

    三、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在募集資金到位後30天內,將扣除相關費用後所余的資金調回境內,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滯留境外。所調回的資金視同外商直接投資資金進行管理,經外匯局批准可以開立專戶保留,也可以結匯。辦理開戶或結匯手續時應向外匯局提供下列文件:

    (一)書面申請;

    (二)正式招股説明書;

    (三)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文件。

    四、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通過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過上市公司出售其資産(或權益)所得的外匯資金,應在資金到位後30天內,將扣除相關費用後的所余資金調回境內,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滯留境外。該項資金調回後,應經外匯局批准結匯。辦理結匯手續時應向外匯局提供下列文件:

    (一)書面申請;

    (二)正式招股説明書;

    (三)有關的外匯登記文件;

    (四)股票減持應得資金的測算説明;

    (五)資産(或權益)的轉讓合同。

    五、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所述的外匯資金,在尚未調回境內之前,如需開立境外賬戶暫時存放募集資金的,可向外匯局申請開立境外專用外匯賬戶,期限最長為開立之日起3個月。

    六、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將所籌資金作為投資或者外債投入境內的,均應按現行的投資、外債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七、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向境外注入資産或權益的境外投資行為,應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擬注入的資産或權益應進行評估,境外投資的金額不得低於評估值,涉及國有資産的,需按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的規定履行資産評估及確認程式。

    八、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如需回購本公司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應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變更及相關的境外開戶和資金匯出核準手續。

    九、本規定頒布之前已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可于本通知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到外匯局補辦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手續。

    十、境內機構以境內註冊、境外私募,或者境外註冊、境外私募的方式進行境外股權融資的,以及以其他類似方式進行境外股權融資的,參照上述原則辦理外匯管理有關手續,辦理時應提供私募方案等相關材料。

    十一、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十二、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的《關於境外上市企業外匯賬戶開立與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97)匯資函字第139號)同時廢止。

     二OO二年八月五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2002年8月23日


中國發佈通知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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