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軍警車執行緊急任務標準界定 警燈不能隨便用  

    “軍警車執行緊急任務可以使用警燈、警報器,享有優先通行權;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可以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信號燈的限制;交通警察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應當提供優先通行的便利。”昨日,重慶市委辦公廳專門發文,對全市範圍內的軍警車執行緊急任務作出了界定標準。

    據了解,武警車輛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有:搶險救災;協助公安機關打黑除惡、追捕人犯;鎮壓暴亂、騷亂、聚眾鬧事和衝擊黨政機關等重要目標事件的運兵車輛;擔負反恐怖任務的運兵車輛;運送危重傷病員、開展大型軍事活動和執勤方案演練的車輛;部隊內部有緊急情況需要處置的車輛;總參、總政、總後、總裝和武警總部部門以上領導來渝檢查工作的接待車輛;執行其他緊急任務用的車輛。

    公安系統警車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主要有:趕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滅火及其他突發事件現場;追捕在逃的違法犯罪分子;追緝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和車輛;押解人犯或者趕赴刑場;執行警衛、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邏、救火、抗洪救災等任務。

    法院系統車輛執行緊急任務的界定有執行死刑、押解人犯、強制執行、處置突發事件、重大案件開庭。除此以外,還對檢察院、司法局、國安局和軍隊特種車的緊急任務以及警燈、警報器的使用分別作出規定。(王婷)

    《重慶商報》2002-08-15


重慶查處違章軍車警車有難度 部分司機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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