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5.1後實施新條例“小時工”可以口頭訂合同  

    上海電《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將於5月1日起施行。屆時,勞動者可以口頭形式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據了解,此類口頭勞動合同主要針對那些非全日制的小時工。但不少人對口頭合同是否會因口説無憑而使自己利益受損表示擔憂。

    該市總工會法律工作部談育明律師説,有些不正規單位為了逃避有關責任,讓一般的工作人員與勞動者口頭約定,但通常只有公司經理或人事負責人才有權代表公司與勞動者訂 立口頭勞動合同。這樣,這些不法單位會以勞務工為藉口不給勞動者加班工資、不繳保險金或將工資定得很低。

    東方正義法律事務所的劉軍傑律師告訴記者,條例施行後,勞動者可以同時與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與每個單位口頭約定的工作時間應當在法定工作時間的50%以下(即每天不超過4小時)。

    求職者還應注意的是,與自己建立非全日制勞動關係的每個單位都應按比例繳納“四金”,在口頭約定時,自己要做到心中有數,如果一些單位避而不談,也應主動提醒。

    天宏律師事務所的于大江律師指出,口頭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小時計算,並且不低於法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如果單位開出的最低工資標準低於每小時4元,勞動者可直接向勞動部門反映。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遇工傷事故或職業病,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關責任。此外,為防止個別單位日後抵賴曾口頭訂立過勞動合同,勞動者應該保存好工資單、工作證、考勤證等,以備發生爭議時作為證明。(韋蔡紅)

    揚子晚報 2002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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