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中國首個“數字腐敗”行政處分規定  

    《浙江省統計違法行為行政處分規定》將於6月1日在浙江省實施,這是中國第一個以省政府規章形式發佈的對於“數字腐敗”的處分規定,任何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如果用數字“吹牛”誇大政績,要面臨撤職的處分。

    據悉,該規定明確了領導人在統計上的政紀責任,指出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篡改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數據的,強令、授意、指使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要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及直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發現後不予糾正的,要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該規定還指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給予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有關人士向今日早報解釋,該規定創新地對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違法情節作了量化規定,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數額佔應報數額10%以下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10%以上20%以下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20%以上的,給予撤職處分直至開除處分。

    中新社 2002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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