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戀是主要業務 京城“私人偵探所”揭秘  

    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正式生效,其中有條規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錄影也可以作為證據。”

    自從這一規定去年底公佈後,儘管許多法律專家已多次強調這一規定並不意味著“偷拍偷錄合法化”,但京城許多不明所以的民間調查公司私底下卻無疑興奮異常。

    記者隨手翻開一些報紙的廣告版,許多冠以“真相調查中心”,“誠信調查中心”名號的機構所做的廣告充斥于目。“全方位的婚姻、財産調查”、“為您專業代理各種私人委託調查資訊諮詢”等誘人的廣告詞,明確地昭示著這些調查公司實際上就是“私人偵探所”。

    兩三年前,這些名不正言不順的“私人偵探”們,大多數還只能在街頭的電線桿和居民樓的墻壁上張貼一些傳單,可如今在許多大眾媒體、甚至不乏一些頗有影響的媒體上,已充斥著“私人偵探”們公然招攬業務的廣告,許多廣告還刊登在非常顯眼的位置。

    “私人偵探”何以越來越明目張膽?記者日前以聯繫業務為名,暗中走訪了京城幾家調查公司。

    收費沒譜要靠討價還價

    按照廣告上的聯繫方式,記者在位於復興路的一棟寫字樓裏找到一家調查公司。僅有十余平方米的寫字間被隔成了兩間。一間是該公司的接待室,兩名婦女在裏面守著兩部24小時開通的業務電話。另一間是經理室,一名有些發福的中年男子坐在裏面,房間一側墻角處的報夾上挂滿了登有這家公司廣告的報紙,接待小姐告訴記者,他便是公司經理翟某。

    記者自稱是受在外地的表姐委託,想調查在京開公司的表姐夫是否在北京有“二奶”。記者話音剛落,翟經理便很爽快地表示沒有問題,但需要事先根據情況確定調查費用。

    翟經理介紹,同樣是調查“包二奶”,但收費因情況不同而有很大區別:如果客戶能提供被調查者明確的住址,那麼費用相對來説就低一些,如果什麼資訊都不能提供,則收費就要高一些;同時,還要看被調查者是否有小汽車,如果有,那麼費用也要相應提高,尤其是碰上擁有高檔車的被調查者,則費用更高,因為調查公司用來跟蹤盯梢的汽車都是租來的,而檔次高的車只能用相當檔次的車來跟蹤,否則就容易跟丟。

    在阜成門附近的一家調查公司,一位姓李的經理向記者透露,在北京,婚外戀的調查費用一般起價3000元,高則達到5000元,而債務方面的調查由於需要動用偵探公司的關係網四處“打點”,因而一般收費在1萬元以上甚至更高。收費方式一般是先交全部費用的一半或七成,餘下費用待事成之後再一次性付清。李經理説,京城的“私人偵探”業雖然在收費方面有一定的默契,但絕大多數收費都很有彈性,有時候同一家調查公司在受理類似的業務時收費就可能大不一樣,在調查過程中講好的費用也可能因情況改變而增加,這都取決於調查公司與客戶間討價還價的情況。

    婚外戀是主要業務

    在和平街北口的一家調查公司,一名已有四年多從業經歷的“私人偵探”告訴記者,目前京城的調查公司主要業務來源就是進行婚外戀調查和債務調查。記者在其他幾家調查公司所見到的情況印證了這一點。

    在翟經理的辦公室裏,記者看到他辦公桌上放著一大摞已與客戶簽訂好的調查協議書。記者隨手翻看了幾份,發現基本上都是委託調查“第三者”,或是調查債務人財産情況的。

    翟經理告訴記者,他們在調查婚外戀時,主要是對被調查者進行全天候跟蹤監視,伺機進行偷拍、偷錄、偷攝,而幫人進行債務調查時,則主要是通過關係到銀行、稅務機關、工商部門搜尋被調查者的賬號、稅單、工商登記等憑證。

    為了讓記者徹底信服,翟經理當著記者的面打開了辦公室一個立櫃,裏面除了錄影機、高倍鏡頭照相機等“常規武器”外,還有跟蹤儀、針孔鏡頭等“尖端科技”。看到記者滿臉驚訝的樣子,翟經理不無得意地説,這些只是他們調查工具中的一部分,還有更多更好的現在正由他手下很多人拿著,在外面進行緊張工作。

    翟經理説,在調查婚外戀時,這些設備可以拍到被調查者與“第三者”同居的照片、錄影、兩人外出親密的照片,再加上他們設法弄到的鄰居、居委會的有關證言,就足以證明被調查者有婚外戀。

    記者表示不解:“這些偷拍的東西,法院會認可嗎?”翟經理滿臉自信地表示:“絕對沒問題,憑我們弄到的證據去打官司,還沒有輸過的先例。”

    事後,記者採訪一位基層法院法官時,他告訴記者,對“私人偵探”取得的證據,他們大多采取默認的態度,因為這些證據最終都是通過律師或原告交給法庭,而且有些案子裏它們常常是惟一的證據,法庭也沒好的辦法。

    越權經營成公開秘密

    在幾家調查公司,記者看到他們的工商執照上的經營範圍一欄大都寫著“資訊諮詢”、“社會調查”.然而這些調查公司打出的廣告以及實際從事的業務都明確表明,他們實際上做的都是婚外戀調查、債務調查、商務調查等。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名“私人偵探”告訴記者,他們從未向工商部門申請過變更經營範圍,超範圍經營在他們圈子裏是公開的秘密。他對記者説,光靠資訊諮詢賺的錢,還不夠他們做廣告的,更別提房租、設備、汽車租賃等高昂的價格花銷了。而做一筆婚外戀調查最起碼是3000元,耗時又短,一星期左右便可完成任務,而且自從新婚姻法規定有過錯方離婚時需進行賠償後,他們關於婚外戀調查方面的業務需求更是大增,想不接都難。

    販賣隱私並不鮮見

    採訪中,李經理有些得意地向記者講述了他們曾辦過的一件“成功”案例。

    某公司的職員張某是公司成立之初的合夥人之一,公司老闆曾口頭許諾公司盈利之後,給張一定數量的分紅,但此後卻矢口否認。張因為無法得到本該屬於他的利益,又沒有證據,於是求助於李經理。通過一番調查,李經理得到了張的公司老闆偷稅漏稅和挪用公款方面的“證據”。張憑著這些“證據”找到老闆,得到了他的那份紅利。

    一位律師認為,此案中張某老闆不管是否真向張某許諾過,張某的行為已屬非法,而調查公司實際在裏面扮演了張某非法行為的“幫兇”。

    據了解,此前在成都、武漢、南京等地,已發生了一些由民間調查機構引起的詐騙鬧事、誘姦婦女、暗中拍賣被調查人家庭隱私情報資料等事件,因此“私家偵探”們存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已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有關部門應加強管理

    公安部早在1993年就發佈了《關於禁止開設“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各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被明令禁止的“業務範圍”包括:受理民間民事、經濟糾紛,追討債務,搜尋親友,安全防範技術諮詢及涉及個人隱私方面的調查等。去年初在浙江舉行的一次研討會上,也有約七成的專家表示,應確定那些“私人偵探”性質的民間調查機構非法,予以取締。

    記者就此問題採訪有關部門時,卻發現相關職能部門在對民間調查公司的管理上,竟一齊缺位。

    市物價局的一位工作人員説,對民間調查公司這一行業的收費,物價局不管,由公司與消費者自行協商。而市工商局公司管理處一位工作人員在聽完記者的情況反映後表示,如果這些調查公司真的超範圍經營,那麼依法律規定應處以1萬至10萬的罰款,直至被吊銷工商執照,但工商部門從沒接到過這方面的線索舉報,因此也沒有進行過此類查處。市公安局有關人士表示,對“私人偵探”,儘管公安部已有明確規定,但目前公安機關並無專門部門進行管理。

    有關專家呼籲,鋻於京城“私人偵探”日益增多,對社會的影響也日漸增大,有關職能部門應該加強對這一行業的規範管理。

    “私人偵探”的存在弊大於利,還是利大於弊,是目前我國法律界爭論不休的一個焦點問題。有專家稱,它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可以維護自身權益,補充調查證據;用不好,就會危害個人隱私和國家、企業的安全。本報記者之所以要調查京城“私人偵探所”,揭露其存在的種種問題,一方面當然是為了給想去找他們幫助調查的消費者提個醒,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另一方面則希望有關部門對這一目前不合法卻有市場需求的特殊行業採取必要的措施,而不能一味地聽之任之。

    新華網 2002-04-04


解讀高院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 私人偵探仍然不合法
專家説私人偵探是一把雙刃劍
公安部負責人:國家明令禁止私人偵探活動
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國家明令禁止私人偵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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