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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旅遊警惕旅行社欺詐

    今年“十一黃金旅遊周”即將來臨,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近日發出迎“十一黃金旅遊周”系列旅遊警示,其一:遊客須警惕旅行社轉團欺詐!

    四川是我國旅遊大省。據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介紹,近幾個月,四川省消委直接受理的30多件旅遊投訴中,80%都存在旅行社“賣團”的嚴重問題。部分旅行社在未告知遊客和並未徵得遊客同意的情況下隨意轉團、並團,造成遊客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針對這一現象,四川省消委特地發出旅遊消費警示:旅行社轉團,遊客須明白。

    四川省消委人士説,按照有關旅遊法律法規和國內組團標準合同,旅行社因參團人數不足需將旅遊者轉並給其他旅行社出團,必須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否則將承擔總團費10%的轉團違約金。但實際上不少旅行社搞的卻是“暗箱操作”,甚至不經遊客同意多次將遊客轉賣。據上海離休老幹部張先生投訴,今年4月他和老伴回到闊別40年的四川老家,在朋友的建議下到九寨溝旅遊。簽訂合同的是西南某旅行社,合同中並沒有説會轉團或聯合發團,但第二天出發時來賓館接他們的卻是成都另一家旅行社的人員。接著幾天的旅遊接連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汽車晚點、景點“縮水”、購物上當,回成都後向簽約旅行社討説法時才知道,真正發團是第三家旅行社,其間老人被“賣”了兩次。

    據省消委和記者調查表明,非法轉、並賣團危害甚多:一是常常造成旅行社之間責任不清,旅遊品質下降,遊客的合法權益受到直接損害。今年5月9日漆琳等5位遊客集體向省消委投訴,今年“五一”期間他們參加了某旅遊公司組織的攀枝花、瀘沽湖、麗江七日遊,因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賣給了另一家旅行社,使“快樂之旅” 成了“磨難之旅”。旅行社之間扯皮,全體遊客長時間滯留在攀枝花火車站。中途由於改變了行程,找不到住宿,因安排住宿不合理,造成遊客之間為爭床舖發生打架事件。

    二是由此促成有些旅行社為了自身利益,只管將遊客轉出去,根本不顧遊客的利益和死活,甚至不問對方經營是否合法,導致旅遊市場秩序較為混亂。據遊客覃嘉曄投訴,前不久,他參加“稻城-亞丁觀光七日遊”,被簽約旅行社轉團到了景點當地一家旅行社,結果該旅行社安排接待的車輛無旅遊營運許可證,導遊無導遊資格。六天的旅遊全由無證司機一人疲勞駕駛,一路險情不斷。無證導遊素質太低,對遊客居然説:“這條線路我不熟悉,我不知道”。另據遊客劉先生投訴,他和妻子從安徽到九寨溝度蜜月,簽合同的是一家旅行社,發團的是另一家,所坐的車輛又是第三家旅遊公司的。一路上,司機開野車,速度極快並連續強行超車,當行駛到九寨溝九道灣時,因為處理不當車子翻下了懸崖,一車9人全部落水,造成一名遊客死亡的惡果,他的妻子受傷嚴重。劉先生説:“這一切的起因都是旅行社操作混亂,違規轉團賣團。”

    四川省消委認為,違規轉團、賣團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是對消費者的一種欺詐行為,違規旅行社不僅應承擔違約責任,還要承擔由此給遊客造成的各種物質及精神損失。

    據了解,旅行社賣團現象難以得到有效遏制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受到片面追求利益的驅使,漠視遊客權益。一些旅行社居然説,易地轉團完全可以事先徵求遊客同意,但要求同城旅行社之間轉團也這樣做,幾乎是不可能的,原因是“徵求意見時遊客肯定不會同意”。言下之意,既然遊客不會同意,旅行社為了賺錢就只好暗箱操作了。現在有的旅行社為了轉團後不被遊客發現,在合同或旗幟上只印“某某假期”,根本不寫旅行社的具體名稱。

    四川省消委在調查中還發現,賣團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還與旅遊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淡漠密切相關,不少旅遊者雖然與旅行社簽訂了合同,但更關注的是價格、線路、接待項目等約定,對“轉(並)團旅行社名稱”一項不夠重視,給賣團留下了空子,發現被賣後只能得過且過。

    為此,四川省消委鄭重提醒旅遊消費者:為了你的合法權益,請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就必須要求旅行社寫明是否轉(並)團,以及轉(並)團旅行社的名稱。一旦發現有違規轉團現象,應指出並向旅遊管理部門舉報,一經查實,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向旅行社提出索賠。

    新華社 200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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