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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工作條例》新款多
中國網 | 時間:2001 年09 月16 日 | 文章來源:中國青年報
    ■大學生可以保留學籍參軍,退伍後準其複學

    ■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應徵予以優先照顧

    ■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志願兵由各級徵兵辦公室負責

    國務院總理朱鎔基、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日前簽署第316號令,公佈重新修改後的《徵兵工作條例》。總參動員部部長范曉光少將就這一《條例》的修改問題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

    記者:為什麼修改後的《徵兵工作條例》規定對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也可以徵集入伍?

    范曉光:根據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的要求,我軍要加強品質建設,實行科技強軍,這對兵員的文化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高等學校招生數量逐年增加,未被錄取的高中畢業生中可以徵集的對象相應減少,對徵兵工作産生了影響。針對這種情況,為了提高新兵品質特別是文化品質,修改後的《徵兵工作條例》增加了“依法可以緩徵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准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後準其複學”的條款。這樣既滿足了一部分在校大學生投筆從戎、保衛祖國的願望,又充分照顧到了他們的切身利益。

    記者:為什麼規定對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應徵予以優先照顧?

    范曉光:修改後的《徵兵工作條例》,增加了“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准服現役”的條款。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為國家和軍隊建設已經作出了很大貢獻和犧牲,有功於國家,有功於人民,對其家庭給予優待和照顧是合情合理的。這樣規定,符合黨和國家褒揚先進、鼓勵報效祖國的政策,也體現了對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家庭的照顧。

    記者:為什麼規定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志願兵由各級徵兵辦公室負責?

    范曉光:按照《兵役法》的規定,士兵包括義務兵和志願兵,因此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志願兵,仍屬於徵兵工作的範疇。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志願兵的工作涉及地方許多部門和單位,離不開地方政府和兵役機關。招收志願兵的組織實施工作由各級徵兵辦公室負責,比較符合我國我軍的實際情況。

    記者:這次修改《徵兵工作條例》在懲處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

    范曉光:這次修改《徵兵工作條例》,對原條例附則中關於懲處方面的兩個條款作了調整和修改。一是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徵兵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徵兵工作行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二是對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三是對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部隊人員在辦理徵兵工作時,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四是對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實施的處罰,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具體辦理。這樣修改,明確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執法主體,有利於依法保障徵兵工作的順利開展,有效地保證新兵品質。

    《中國青年報》 200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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