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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級法院新規定 自己可“圈點”判決書

    如果當事人覺得判決書中沒有準確表達自己的訴訟主張,可以拿起筆來在上面勾勾劃劃,寫上自己的意見。這是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出臺的《關於在民事訴訟中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具體措施》中的一項新規定。

    判決書中需要在準確反映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基礎上,對哪些請求應予支援,哪些請求不能支援作出一一説明。可是也有的判決書沒有準確地反映當事人的訴訟意見,或者説理不充分,讓當事人弄不清楚判決的證據何在。

    為了糾正這種問題,一中院要求審判人員不得在裁判文書中隨意取捨和不準確地反映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民事案件判決書中,“原告(或上訴人)訴稱”、“被告(或被上訴人)辯稱”、“第三人訴稱”部分,可由當事人在審判員指導下自行起草或由審判員歸納、當事人簽字認可後,直接在裁判文書中表述。判決理由部分要針對當事人所述事實理由和請求,明確表示是否採納、支援或駁回,並説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與此同時,審判員還會給當事人一張《訴訟請求確認書》或《抗辯意見確認書》,當事人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寫在上面,或由審判員歸納,由當事人簽字確認。這些意見將直接寫入判決書,所以要簡明扼要、直接了當,而且不能有不文明的語言。

    北京晨報 2001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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