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外商標侵權案:日本奧林巴斯被判賠償25萬

    歷時18個月的千禧龍商標侵權案今天終於有了一審結果,被告日本奧林巴斯光學工業株式會社被判侵犯徐州漢都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千禧龍”事實成立,應予賠償漢都公司經濟損失25萬人民幣,並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就侵權一事在《人民日報》上公開向漢都公司賠禮道歉。

    11月27日下午兩點,原告宋体金接到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的判決書。一直關注此事件的本網記者在第一時間得知判決結果。據悉,這是我國首例涉外商標侵權案,也是賠償額度最高的侵權案。

    日本奧林巴斯是光學工業株式會社是全球最大的光學儀器製造廠商,享有世界性的盛譽。2000年初,徐州漢都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在國內市場上發現進口相機“奧林巴斯WIDE80型”機身、包裝盒、信譽卡等顯著位置上,印有該公司註冊的商標“千禧龍”字樣,遂將奧林巴斯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權,索賠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失共計500萬元人民幣。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去年6月受理此案後,奧林巴斯提出自己使用的“千禧龍”字樣未做商標使用,又於今年4月份開庭審理時提出漢都公司“千禧龍”商標註冊不當的異議,但遭到駁回。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裁定認為:“千禧龍”不等同於“千禧年”,不是公知公用的詞彙,而是漢都公司將中華民族龍年逢千年,抓住三千年才遇一次的機會,創意性的提出了“千禧龍”的概念,屬智力成果,其商標註冊得到保護。

    法院認為,千禧龍商標經商標局核準註冊後享有商標專用權,奧林巴斯株式會社未經漢都公司許可,在其生産的相機上使用與原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裝潢使用,儘管其中的“龍”字是繁體,但仍是同一漢字,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因此構成了對漢都公司的侵犯。

    原漢都公司董事長宋体金在接到判決書後説,奧林巴斯實際上是剽竊了漢都公司的“行銷技術”。“千禧龍”行銷技術所針對的是中華民族期望著偉大的歷史復興時,所孕育的巨大的情感消費市場。正是漢都公司創意、培育、開發的“千禧龍”品牌在世紀之交獨有的親和力,讓奧林巴斯鋌而走險。

    經歷了1997商標神話和2000年龍之戰之後的策劃人宋体金,曾經被某媒體譽為喚起國人商標意識第一人。他目前行蹤不定,往來于北京和上海之間,較之打官司之前要神秘了許多。據知情人士透露,他早已離開徐州漢都公司,在某品牌經營公司任策劃顧問,意在以全新經營模式重鑄“千禧龍”。

    判決書下達後,記者未見被告方日本奧林巴斯代表到場領取判決書。宋体金也于當晚返回上海。

    千龍新聞網 2001年11月27日


依法保護商標權
高法公佈3起侵犯註冊商標權案件
關於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産保全的解釋
法院對已保全的註冊商標權不再重復進行保全
註冊商標權不得重復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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